“女子本弱,为母则刚”,女性作为弱势群体,本来很柔弱,可一旦生下了孩子,就会为了保护孩子而变得刚强勇敢。在湖北就有这样一名坚强的母亲,为了保护女儿,惨遭女儿同学的凌辱,最终实在坚持不下去的她,才决定服毒自杀。
家住湖北的女孩周柳,一出生就失去了父亲。在父亲病逝后,周柳的母亲梁美琪并没有改嫁,她决定带着女儿两个人相依为命。周柳出生得很早,梁美琪20岁时就结婚怀孕生下了女儿,因此周柳16岁上高中时,梁美琪也才36岁。
天生丽质的梁美琪,虽然经历了岁月的打磨,但却不显老态,反而有了一份少妇的韵味。这让不少人对她产生好感,并主动追求。可梁美琪为了女儿着想,拒绝了他人的追求,并声称在周柳上大学前不考虑改嫁。可谁也没想到,就在周柳考上高中后,意外却发生了。
2014年8月3日,正值暑假期间,湖北省某市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周柳的母亲梁美琪在家喝农药自杀了。这让警方大为吃惊,周柳家的情况有些特殊,梁美琪不可能丢下女儿独自一个人自杀,除非背后另有隐情。
果不其然,在梁美琪留下的遗书中,交代了自己自杀的原因。这一切的始作俑者,竟然是一个16岁的高中生。原来在周柳入学没多久,梁美琪就被周柳的同学刘景阳盯上。刘景阳见梁美琪长得漂亮,年纪也不大,心生歹念,持刀侵犯了梁美琪。
事后刘景阳还以周柳的安全为要挟,逼迫梁美琪顺从自己,不准梁美琪报警。就这样在半年时间里刘景阳多次侵犯梁美琪,而梁美琪为了保护女儿从来没有将这件事透露给任何人。直到7月底,梁美琪再也接受不了这种生活,最终决定服毒自杀。
临死前,梁美琪将唯一的房产过户到了女儿周柳的名下,并写下遗书,将所有财产留给女儿,还在遗书里说明了刘景阳侵犯自己的前因后果。警方事后调取梁美琪家楼道的监控,果然发现了刘景阳夜晚进入的录像。
在警方对刘景阳进行了特殊审讯后,这个尚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终于说出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在2014年4月,刘景阳和朋友逛街时遇到了周柳,同时也注意到了和周柳一起逛街的梁美琪。
一开始刘景阳还以为梁美琪是周柳的姐姐,向来喜欢胡作非为的刘景阳当即决定把梁美琪弄到手。经过调查后才发现,梁美琪竟然是周柳的母亲。刘景阳的家境优越,备受宠爱的他心思不顾后果,于是趁着周柳住校期间,来到梁美琪家中。
以周柳同学的名义骗开房门,持刀对梁美琪实施了侵犯。事后刘景阳还威胁梁美琪,如果敢报警,他就找人用同样的方法对待周柳。为了保护女儿,梁美琪只能含泪屈服,默默忍受这一切。
可刘景阳事后却多次来到梁美琪家中实施侵犯,最终不甘就此受辱的梁美琪,用自杀的方式了结了自己的一生。而刘景阳也构成了QJ罪,被当地警方逮捕,并交由检察院和法院审理判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或侵犯多人、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QJ犯,法院可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案例中的刘景阳属于QJ致使梁美琪自杀,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依法可以判处其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案发时刘景阳年仅16岁,还属于未成年人。虽然16岁已经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允许判处死刑,且应从轻处罚。
2015年3月30日,法院经过审理后决定,以QJ罪判处刘景阳有期徒刑10年。之所以判处其10年,主要考虑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虽然梁美琪的死和刘景阳有关,但毕竟刘景阳没有直接行为导致其死亡,因此不适用于死刑。
其次刘景阳作为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的确保护了许多未成年人的权益,但作为一项法律,有时候却成为了罪恶的保护伞。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就在不断上升,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后,也在不断修改。
社会各界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有一部分人认为,未成年人应该适用于死刑。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不管是怎样的犯罪行为,都不应该被处以死刑。
在笔者看来,未成年人应该可以划分为三个区间,比如不承担刑事责任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仅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承担全部形式责任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在这三个区间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完全可以适用死刑,因为他们和成年人相差不多,甚至有的犯人比成年人更加凶狠残暴。而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情节极其严重,极其恶劣的犯人才适用于死刑。至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适用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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