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小偷结果导致小偷伤亡的新闻我们经常看到。比如,福建漳州发生过失主追小偷时因为雨天路滑,把小偷拉扯倒地,造成小偷死亡的案件;江苏盐城、淮安都发生过小偷跳入河中,追小偷的失主不救助,小偷溺亡的案件。今天的小文就来谈谈,这类案件中对于小偷的伤亡,追小偷的人是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际上,我们上面说的案件,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追小偷的人直接造成小偷伤亡;另一种是小偷陷入危险后,追小偷的人没有救助,导致小偷伤亡。以下就分别谈谈这两种情况。
抓小偷的人直接造成小偷伤亡
如果财物还在小偷手里,追小偷的行为就是具有挽回财产性质的防卫行为,这个问题就涉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只要挽回财物的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就都在防卫限度内,属于正当防卫,不成立任何犯罪。
比如,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小偷偷了摩托车后,失主马上发现,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追赶。在小偷减速拐弯时,失主驾车靠近小偷,想逼停小偷,但不小心将小偷撞倒在地,造成小偷牙齿掉了三四颗,颅脑和面部受到损伤,经鉴定属于十级伤残。此时失主的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对于给小偷造成的伤害,失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果防卫手段看起来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却造成了重大损害,该怎么办呢?福建漳州的案子就是这种情况:蓝某发现陈某偷他养的家禽,就追赶陈某,快追上陈某时,蓝某伸手从后面抓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左手用力甩挣脱蓝某,由于当时雨天路滑,陈某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蓝某拉小偷衣袖试图抓住小偷本身似乎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但最后造成了小偷死亡这一重大损害。那么,蓝某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实际上,行为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要以结果为依据,不能脱离结果判断。本案从结果看已经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这就说明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成立防卫过当。但是这种情况下蓝某对于发生死亡结果基本没有预见可能性,所以最后也无需追究蓝某责任,而是作为意外事件处理就可以了。
小偷自己陷入危险,抓小偷的人没有救助
首先,如果小偷虽然陷入危险,但并没有救助的可能的,对于出现的结果,由小偷自己负责,抓小偷的人不承担责任。比如雨天路滑小偷自己摔倒受伤的,或者小偷在逃跑过程中撞向电线杆当场死亡的,又或者在开车把小偷扭送到派出所的过程中小偷自己跳车身亡的,抓小偷的人都没有责任,小偷责任自负。
但问题是,如果小偷陷入危险后有救助可能,抓小偷的人没有救助,造成小偷伤亡的,抓小偷的人要不要负责?这需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如果不管出现任何结果,防卫都不会过当,那么防卫人没有救助义务。比如男性在河边对女性施暴,想强奸女性,结果自己不小心掉入河中的,女性没有任何救助义务,男性即便溺水死亡,女性也没有任何责任。因为对于强奸行为,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也就是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是防卫过当,而仍然是正当防卫。既然即便女性把男性推入河中导致他死亡都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男性自己掉入水中,女性不救助,男性溺水死亡的,女性当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过,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在对盗窃罪的防卫中,因为盗窃罪不是无过当防卫的对象,对盗窃罪的防卫需要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结果仍然属于防卫过当。
第二,如果防卫人本身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那么无论如何防卫人都有救助义务。比如,发现小偷偷了自己的钱包后,钱包的主人直接向小偷的心脏开了致命的一枪,小偷意识模糊,掉入河中的,钱包的主人就有救助义务。因为对盗窃犯的心脏开枪,本身就是一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不再具有正当性,而是具有了违法性,因为该违法行为导致小偷陷入危险的,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就具有救助义务。
第三,最有争议的一种情况是,防卫人一开始的行为并没有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但这个行为导致了危险,如果不救助,危险就会现实化为重大结果,超过防卫限度。那么此时防卫人没有救助的,是不是要对发生的重大结果负责呢?江苏盐城和淮安的案子就是这种情况,都是小偷在被追赶的过程中落水,追小偷的人没有救助,小偷溺亡。两个案子中,追小偷的人也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或起诉。
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防卫人不需要负责。因为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也就是小偷,在实施不法侵害时就能预估到会遭受反击,因此对反击行为造成的结果就要自己承受。从防卫人的一方说,既然防卫人对于一个陌生人都没有救助义务,那么对于一个侵害了自己利益的人,在并没有对他实施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的情况下,为什么反而要防卫人承担救助义务呢?这样做,不就是承认侵害了自己利益的人,比没有侵害自己利益的陌生人更值得保护吗?
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在防卫人导致加害人陷入危险,而防卫人又能够很轻松地实施救助行为时,一般认为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这样考虑并不是在格外地保护加害人,而是在不造成防卫人过重负担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这种做从长远看是有利于社会所有人的。
比如,抓小偷的人绊倒小偷后,小偷后脑触地受伤昏迷,失去了侵害能力。此时小偷出现呕吐等颅内高压症状,不及时送到医院很可能有生命危险。虽然绊倒小偷的行为并没有超过防卫限度,但此时把小偷送到医院对于防卫人而言没有任何危险,且很容易做到,那么就可以认为防卫人有救助义务;如果他没有及时把小偷送到医院,就要对小偷的死亡负责,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再比如,我们前面提到小偷自己撞到了电线杆子上,如果此时小偷只是受了重伤,追小偷的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小偷流血过多而死亡的,追小偷的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扭送现行犯的情况
如果财物在小偷逃跑前就已经追回了,那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了。因为实施正当防卫需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体到盗窃罪中就是被偷的东西还在小偷那里,还没有被追回。如果被偷的东西已经被追回,就表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此时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就不具备了。这个时候追小偷如果是为了抓住小偷后将其送到派出所,那就类似于扭送现行犯的行为。
扭送现行犯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一种正当行为,本身也是值得鼓励的。但此时如果小偷陷入危险,比如跳入了河里,抓小偷的人不进行救助的,不管是造成小偷轻伤、重伤还是死亡,一般都要负责。
因为扭送现行犯能够排除的违法,仅仅是在扭送过程中对小偷自由的侵犯;如果发生了其他情况,就不能再援用扭送现行犯来主张排除违法了。此时,追小偷这一行为导致小偷跳河,追小偷的人就因此产生了救助义务,需要实施救助;如果没有实施救助,导致小偷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要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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