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一男子三次强行闯入原出租屋处,侵犯前女房东获刑七年!男子包某搬离某小区4楼出租屋时,因东西遗落在原出租屋处,遂在没有通知原房东的情况下,私自去取回。在取东西的过程中,包某意外发现原出租屋处,只有女房东一人居住在此。
随后包某在其隔壁栋高层新出租屋处,多次偷窥前女房东并确定其系一人独居时,心生歹意。遂于去年10月6日凌晨,携刀从楼下爬入原出租屋处,欲强行与女房东发生关系。过程中,女房东以自己怀孕为由,阻止包某。但仍然被包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按理说,包某离开后,女房东应该立即报警才对。但其却轻信包某答应以后不再干扰其生活的承诺,故没有报警。
不曾想,包某次日晚上,便又强行闯入女房东家中,而包某这次非法入室的原因是要对女房东身份证信息和电话信息,进行拍照。理由是怕女房东不遵守承诺选择报警。
不可思议的是,女房东此时仍然没有醒悟,并在包某离开后,既没有和他人说起此事,也没有选择报警求助。
最终,女房东为自己的懦弱付出了代价。10月16日晚,包某用同样的方式第三次进入原出租屋处,虽然女房东的房间门已经反锁,但包某并没有因此而放弃,遂强行踹开女房东的房门后,再次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这一次,女房东终于鼓起勇气报警求助。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将包某抓获归案。随后法院对包某三次强行入室的行为,以三条罪名进行评价:
一、包某第一次强行入室,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并欲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不论是否得逞,均构成强奸罪,但行为人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情节。
换而言之,虽然包某第一次强行入室最终只是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但由于其主观目的是想与女房东发生关系的,因此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应当评价为强奸罪。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刑。但具有犯罪未遂情节的,可减少基准刑40%以下。
据此,法院以犯强奸罪(未遂),判处包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二、包某第二次强行入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所谓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内成员同意,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包某与女房东的出租屋租赁关系早已经到期,并已搬走。因此包某进入女房东住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包某此次强行入室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法院对包某第二次强行入室的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包某第三次强行入屋,构成强制猥亵罪
所谓强制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不能、不敢、不会、无法反抗状态时,对其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行为。刑法对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概括为暴力压制、言语胁迫和其他手段。
刑法第237条同时还规定,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而言,从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包某有期徒刑四年来看,法院在量刑是已经对其从重处罚。
强调一点,其实包某第一次和第三次非法入室也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由于这两次包某非法入室的原因是为了后续实施更严重的罪行,根据同一罪行从重处罚原则,故这两次法律将其评价为强奸和强制猥褻罪。
最终,法院以犯强奸、强制猥亵、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包某数罪并罚,并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最后,有必要提醒广大女网友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务必要在保证自已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切勿轻信对方的任何承诺,以免造成本人或更多的人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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