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系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罚。但若行为人不知系“假毒品”而运输,运输者还构成犯罪吗?近日,恩施市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假毒品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不知系假毒品而运输
无所事事的邓某正为未来担忧。这时,突然收到了昔日“狱友”声称自己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可让其运回湖南贩卖的“生财邀请”,邓某毫不犹豫的答应,并从湖南甲市赴恩施与刘某见面。可其不知这竟是好友设下的“圈套”,到达恩施的邓某与刘某、陈某在一民宿见面,刘某拿出准备好的毒品三人一同吸食,受刘某邀约的陈某对其提供的冰毒质量连声称赞。邓某便爽快决定在刘某处购买毒品并运输回湖南甲市贩卖,并谈妥100克冰毒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购买。第二天上午,要求验货的邓某被好友以“太熟了,没必要验”的借口搪塞过去,刘某将包装好的假冰毒放置在邓某驾驶车辆的副驾驶座位下,并要求其赶紧返程,邓某遂驾驶车辆返回湖南。回到老家的邓某发现刘某提供的系假毒品,意识到自己被骗后多次联系刘某,可刘某却早已将其拉黑,愤怒的邓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运输假毒品,构成真犯罪(未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运输属于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客观上实施了运输行为,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对其作出前述判决。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生千条路,涉毒不归路”。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不仅残害吸毒者身心健康及生命,更会给他人及自身家庭带来无尽痛苦,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广大民众,要充分认识毒品危害,提高禁毒、防毒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远离毒品犯罪。
来源|刑事审判庭
编辑丨侯若曦
审核丨冉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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