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即公安、检察院、法院在特定条件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从而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候审”即等候案件处理结果,通俗地讲就是“人先放出来,案件继续办”。而在侦查阶段,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侦查,有可能撤案、有可能提请或再次提请批捕,也有可能移送审查起诉。而随着案件的侦办走向、随着案件的阶段变化,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又面临着再度被羁押的风险,这就要求辩护人和当事人对取保候审有着精准的认知,对取保候审后的各种情形了然于胸,才能见招拆招、科学应对。
情形一:终止侦查、撤案
取保候审并不等于停止侦查,但是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终止侦查、撤案,这当然也是当事人取保后最希望看到的结果。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撤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案包括一般撤案和特殊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特殊撤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相对而言,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少见,故本文主要讨论一般撤案,对特殊撤案不予赘述。
关于一般撤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186条对其情形用“列举+兜底”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绝对撤案,法条列举的情形包括: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第二,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撤案,法条将其作为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判断,比如存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正当防卫等情形时,应予以撤案,此前在昆山砍人案(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中,江苏昆山公安就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而对该案作出了撤案处理。
而对于撤案的时间节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明确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可以关注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因一些情况需要延长,最长也不得超过七个月)和取保候审期限(在一个办案阶段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两个时间,在侦查的过程中符合撤案条件时适时提出撤案申请。
另外,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第25条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撤案时点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案件立案后三十日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立案后六十日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就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另外,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十二个月内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立案后二年内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实践中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考上述规定适时申请撤案。
二、如何推进撤案?
1.公安机关主动撤案
撤案由公安机关执行,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存在上述应当撤案的情况,就应当进行撤案。
2.检察机关启动撤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撤案
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事项包括侦查监督,如果案件属于应当撤案的情形而公安机关没有主动撤案的,检察机关则可以行使监督权督促公安机关撤案。
这里又分为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和应辩护人、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两种情况。
3.辩护人、当事人主动跟有关机关沟通,争取撤案
在实践中,相较于公安机关主动撤案和检察机关监督撤案,更多的情况是辩护人、当事人争取下的撤案,辩护人、当事人在案件已到上述时间节点、符合撤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撤案申请文书,或者申请检察机关启动撤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争取撤案。
因此,当事人在取保候审之后,绝不能掉以轻心,想当然地认为案件情况不严重,静待案件结果就可以。因为大多数时候,等来的不是撤案,而是提请或再次提请批捕,亦或是移送审查起诉。在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案件继续侦查的过程中,仍需要律师介入进行相应的辩护工作,律师介入的时间也是越早越好,侦查阶段的前置性辩护工作对案件而言尤为关键。辩护人也应该注意关键时点,及时跟进案件,积极推动撤案,以助当事人早日摆脱讼累,回归正常生活。
情形二:提请或再次提请批捕
《程序规定》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也就是说,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之后并不是再无羁押可能,公安机关仍然可以根据案件侦查的情况,如案情出现变化、发现了新证据等,对当事人提请或再次提请批捕。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次数也并没有进行限制,在有些案件中会出现二次呈捕,甚至多次呈捕的情况。
遇到公安机关提请或再次提请批捕的情况,辩护律师一定要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根据案件侦查的新进展再次针对性地提交不予逮捕的申请文书。同时,要密切关注逮捕、羁押相关政策的变化,尤其要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新动向,积极争取不予逮捕。笔者团队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件就出现了再次呈捕的情况,所幸我们在当事人取保候审之后,也一直在积极研判、跟进案件,并在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不予逮捕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最终再次争取到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情形三:移送审查起诉
在侦查阶段,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之后,除了上述两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移送审查起诉,具体包括未提请批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还有批捕后取保候审了再移送审查起诉这两种情况。
而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乃至进入审判阶段,当事人并不是当然地延续取保候审状态,其是否需要羁押要由该阶段的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重新进行考量,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被逮捕、羁押,也有可能各个阶段都予以取保候审,一直取保候审直至案件判决生效前。
但是,即便一直被取保候审直至案件判决生效前,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了羁押风险,更不意味着案件会被判处缓刑。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更多的只是程序性措施,不可对其赋予过多的实体意义,而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陷入一个误区,将取保候审和案件最终刑罚情况相联系,误认为取保候审了,案件性质就不算严重,最终量刑也自然不会太重,从而错过了争取理想结果的最佳时机。
笔者团队曾经代理的一起销假案件,该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被认定为从犯,因为情节较轻微而被取保候审,当事人也一直以为自己都被取保候审了,肯定就是情节轻微、地位边缘、作用较小,就算定罪也是缓刑,其认为没有委托律师的必要。然而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经过补充侦查,直到看到检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将其身份定位成主犯,并建议判处和第一被告相同的刑罚时,其才知道案件的定向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至此他才发现自己过于高估了取保候审的实体意义,赶紧委托律师团队介入,我们团队介入后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协商,并在辩护时从多个方面充分论证其从犯地位,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其为从犯,较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对其量刑大幅度降低,结果算是比较理想,但并未判处缓刑。如果其能正确认识取保的意义,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委托律师,也许结果会更理想,可以争取到缓刑。但是,很多时候没有“如果”,我们必须为自己的认知局限性买单。
结语
困于刑讼之时,方感自由不易。取保候审并非免责金牌,于当事人而言,其只是风浪中的一叶扁舟;于辩护人而言,其只是刑事诉讼中的阶段性成果。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切不可掉以轻心,只要没拿到撤案决定,没等到最终裁决,案件就仍在继续,风险就依然存在。而无论是否取保,辩护人的作用都至关重要,行业有壁垒,术业有专攻,有专业才能有效沟通、有效辩护,有预案才能应对自如、化险为夷。
马成律师团(作者)简介:
马成律师团队系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刑委会副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金融犯罪辩护委员会主任马成律师于2012年创办。团队现有成员18人,均毕业于中国知名法律院校,团队合伙人全浙宾、曹继栋、施阳、任伟、李锐杰、李茂阳以及团队业务骨干吴光林、毕送平、孔雨雪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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