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制换岗位降薪,劳动者可以不同意后继续按照原先的工作继续进行工作,要求单位正常发放工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单位在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调岗降薪,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可以表示不同意,继续按原岗位工作并拿薪资。
实践中,单位可能会在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有关工作岗位的调动和安排”,这种条款是违背《劳动合同法》而无效的。
单位还有可能会说,让劳动者必须到某一岗位打卡上班,否则视为旷工。这也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一旦在新岗位按时上班,并且认领了新岗位职级下的薪资,这就属于法律上“视为接受”。
所以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当单位表示要调岗降薪,劳动者如果认为不能接受,那就要明确表示否认。否认方式就包括,明确回复邮件表示不同意,向发通知的人力主管等明确表示不同意,口头表示那要有录音,微信、钉钉等表示的那要保存好相关记录。
对于降薪的处理也要一直表示异议或申诉,最好在半年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少发的工资,如果单位直接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那劳动者可以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2N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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