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故意杀人、非法制作爆炸物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继子张某乙有矛盾,蓄谋报复。2021年9月中旬的几天,被告人张某甲每晚使用电池、鞭炮内火药、铜线等物品制成爆炸装置,共制作三个爆炸装置。2021年9月14日23时,张某甲将自制的爆炸装置安放在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某村张某乙家的院门处后离开现场。第二日早上,张某乙发现爆炸装置后报警。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所制造的爆炸装置(粉色杯体爆炸装置和银色杯体爆炸装置)所产生的爆炸杀伤力相当于 200克左右TNT当量,距离爆炸点 2米以内将致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泄愤报复,以将自制爆炸装置放在被害人家门引爆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非法制作爆炸装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作爆炸物罪。张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张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制作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公主岭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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