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迎接大运会,成都某地将一些的店铺,改成了大写的拼音版。这一改,既不能方便外国友人,更不利于自己的同胞辨识,不知道是那些没有文化的人作出的决策,笑掉人的大牙。
1.不符合英语的拼写规则,外国友人看不懂
这些店铺,直接用的是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直接拼写而成,如“二两豌杂面”,就直接写成“ER LIANG WAN ZA MIAN”,我敢肯定,外国有人看到这个招牌,一定会满头雾水——实际上,要让外国友人看懂,恐怕应该翻译成“Two pea noodles”
而这种直接注汉语拼音的方式,跟将“教室”写成“JIAO SHI”没有任何区别!
我的英语很差,当汉语拼音还是不错,真要感谢这个设计者,让我的英语,一夜之间成为了优生!
2.不符合汉语拼音的书写规则,中国人看不懂
看了这几个招牌,我不知道,我的汉语拼音是不是白学了!一般来说,在拼写的时候,都用的是小写字母,而在人名、地名等专用名词上,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他的小写。比如,赵小毛,就拼成“Zhang xiao mao”,成都拼成“Cheng du”。至于商店,如果要用拼音,道理是完全一样的,比如“小小文具店”就直接拼成“Xiao xiao wen ju dian”。
所以,这种全部大写字母的拼法,让我这个专业的语言文字工作者都会伤脑筋,又何况习惯看汉字的普通市民呢?
我敢说,大多数中国人,都看不懂这个招牌!
3.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立即纠错并处理相关人员。
语言文字是不能随便乱用的,特别是公之于众的时候,这是《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按照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也就是说,可以使用汉语拼音,但不能制作得最醒目,最醒目的必须是汉字!
这种招牌,全部采用外国人、中国人都看不懂的拼音作为招牌,毫无疑问是违法的行为。
按照《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而这种决策,属于乱决策,毫无基本法律法规意识,对汉语拼音、英语都属于无知状态的人做出的,相关人员应该承担招牌更改导致经费浪费的责任,恐怕当地也有必要调查一下这些人的学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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