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后男方于2019年x月x日死亡,两个孩子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因无法找到女方,后爷爷奶奶代理孩子提起诉讼,要求女方给每个孩子支付1500元/月抚养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男方与女方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但目前男方已去世,两个孩子生活出现重大变化,关于此前签署的“男方不需要女方支付两小孩抚养费”的约定不符合两个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女方给每个孩子支付1000元/月抚养费。
【案例五】
男方与女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x月x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确定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自2019年4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现因两孩子生活、学习花费较大,每人每月600元远不能满足两孩子生活及上学的需要。故而提起诉讼,要求将抚养费变更成每月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此前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已经约定了1200元/月的抚养费,该协议应系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考虑相关各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后所达成的合意表示,且该合意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应为合法有效。现在起诉增加抚养费的时间较达成调解协议时间较短,生活消费需求与订立调解协议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又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本案中存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变更情形,为了维护双方权利义务的稳定及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故法院对于诉请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要求变更抚养费的申请。
【案例六】
男方与女方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x月x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1500元,支付日期每月25日至小孩18岁,子女教育费、医疗费按男方60%,女方40%承担”。但2011年至2020年,长达9年时间内,男方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故而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9年来全部抚养费,共计1605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男方与女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男方应按约支付抚养费。男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当承担拒不到庭不利后果。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主张被告自2011年9月至2020年7月按每月1500元支付抚养费160500元及自2020年8月起每月25日前男方支付其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男方支付2011年9月至2020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160500元。二、男方自2020年8月起每月x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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