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梁某某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经法院调解,由梁某某分期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5万元……”随着法槌的敲击,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的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成功。
2021年2月4日,梁某某在夹江县新场镇红旗村某旅馆内违规为货车加注柴油后,未及时关闭加油枪,导致柴油泄漏至外环境,并流入库容为13.34万m³的水库,造成水库大面积浮油,土壤受损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7万余元(含第三方财产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
2021年12月,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就此漏油事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经3次与当事人磋商未果,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有关程序,将其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鉴定结论、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梁某某自身的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经法院调解,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与梁某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某赔偿鉴定费、应急处置费、土壤修复费等共计15万元,以分期赔付的方式上缴市级财政国库,本案即以调解结案。这既能使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失得到最大化救济,也对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保护有重要意义。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该笔赔偿金将用于案发地土壤生态环境修复、支付现场处置应急费用等。
在办理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四大举措”,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多元化解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难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益探索。
一是部门联合“办要案”。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进度,乐山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联合作战、协同配合、互相分工,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索赔立案,积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参与索赔磋商,发挥法律监督保障作用,公安机关参与磋商质证,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市、县两级多部门联合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既督导生态环境等部门全面履职、积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又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二是公益诉讼“护生态”。针对本案涉及的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土壤修复费用等赔偿费用,市生态环境局与梁某某多次磋商未果,因此将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司法手段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真正实现“谁损害、谁赔偿、谁修复”。本案也是乐山市生态环境局首次向法院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是分期赔付“减负担”。根据鉴定评估报告,该案件柴油泄漏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鉴定评估、应急处置等费用较高,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梁某某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四是企业让利“降赔款”。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组织夹江县某垃圾处理厂协助参与连续5天的应急处置工作,产生应急处置费用10万余元,该笔费用至今由该厂垫付。为确保梁某某赔偿责任的顺利履行,加快推进案发地环境修复,在部门协调下,该厂大力支持环境公益,同意降低应急处置费用赔付金额,确保了诉讼案件顺利调解。
(来源:夹江县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市场新观察 3613378752#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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