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钱买彩票,中奖10万怎么成了店主的了!”吴某在张某的彩票店买彩票时,店员打错号码,吴某当场表示不要该彩票并没付钱离开。店员询问现场是否有人愿意购买,但都拒绝。店员就将彩票放在桌上,当晚9点20分开奖,结果该彩票中的一等奖10万。
店员在9点24分将彩票钱转给老板张某,事后去富力中心将10万元领走。后来老板张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店员退钱遭到拒绝,张某将店员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奖金归老板所有。(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仪律
真的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店员错打号码的彩票却成了一等大奖,事后发现彩票中奖,又立即向老板支付彩票钱,这样的思路真的是一本万利,稳赚不赔。
其实在店员支付彩票钱之外,为了保险,他还私下找到最初买彩票的吴某,双方达成一致说吴某以一万元的价格将彩票转让给店员。店员还以此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称得到了彩票的转让权。
店员为了能证明彩票是自己的,还通过法律解释称,自己和老板是雇佣关系,民法规定,因为店员的工作失误导致的损失,应当最终由店员承担。他的意思就是自己打错了彩票导致吴某不想要,那就自己应当承担损失,即出钱把彩票买下,那么中奖的钱自然也是归自己。
店员这样的说法看似好像确实是有道理,但是他忽视了彩票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彩票最大的特种就是具有射幸特征,也就是说对于中奖与否的结果存在未知,在未知状态下的彩票购买才具有效力。
而店员在9点20分得知彩票中奖,4分钟后将彩票钱转给老板。在彩票中奖结果已经明知的情况下做出的购买行为,完全不符合彩票的特征。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店员的一系列操作不但并不能为自己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更是会产生恶意侵占彩票,尤其是以一万元购买本就不属于吴某彩票的行为,不得不让人怀疑他俩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至于店员说的,因为自己的失误打错彩票,自己承担责任,才能获得彩票的所有权。这种说法也是行不通的。
即便店员要承担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在和老板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并不必然认为彩票所有权归及中奖奖金归店员。当然如果如在开奖前店员主动承担错票付款责任,那么他主张享有彩票所有权,这是可以的,这也没有违背彩票的射幸性质。
如果说彩票中奖的10万奖金不归员工,那么老板拿走这10万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其实是完全可以的。因为我国彩票店在进行彩票销售时,需要与福彩中心签订彩票代销协议,并且需要向福彩中心预存设备款项,在店员打出彩票后没有人愿意购买情况下,彩票的钱已经从预存款中扣除,也就是说老板承担了彩票的钱。这种情况下,无论彩票是否中奖,彩票所有权都是归老板所有。
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是认定10万元奖金归彩票店老板所有,一审和二审都驳回了店员的请求。这种事情真的很巧合,但是在巧合之下,店员企图从中获利,从法律的角度是完全不行的,除非开奖前就买了彩票,归根到底还是店员品质不行,如果当时就主动承担了这点彩票钱,10万奖金不就是自己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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