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其他金融类犯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等

0
分享至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1.辩方提出:本案已于2016年1月12日召开处罚听证会,在行政处罚程序没有走完的情况下不应启动刑事程序。

答辩要点: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程序,亦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根据非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后果等独立判断是否启动,不受该行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理的影响。故本案行政处罚程序是否终结不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

[参考案例:(2016)鲁05刑初14号]

2.辩方提出:2013年9月30日前,刘某某仅仅是与满某某达成投资收购的初步意向,也未得到某能源公司的认可,该意向不能称之为动议、计划或方案,故此时该意向不能称为内幕信息,亦不应当从9月底起算敏感期,从2013年11月6日起算更为合适,被告人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答辩要点: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形成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时间。《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75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5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本案中,被告人满某某作为某石油董事长,为某公司收购合作公司,根据刘某某证言和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在月底前,经过多次磋商,双方已就加拿大投资达成初步协议,只是对持股比例需要进一步协商,故被告人满某某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人员。

至于合作最后能否成功,某能源如何看待某公司、某石油2013年10一11月在加拿大的调研、谈判,不影响被告人满某某动议、筹划、决策人员身份的认定。

因此,满某某获得对外投资信息的时间为2013年9月底,该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辩护人所提应认定11月6日为动议、筹划的初始时间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2016)鲁05刑初14号]

3.辩方提出:本案所涉某股份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的信息不是《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不应认定为内幕信息。

答辩要点:《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都属于内幕信息。本案中,某股份出资收购某油气和某能源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幕信息,并且证监会已做出了某股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的认定。辩护人将内幕信息仅仅等同重大资产重组的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内幕信息包括重大资产重组但并不仅限于重大资产重组。

[参考案例:(2016)鲁05刑初14号]

4.辩方提出:某股份依据公开信息判断还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存疑,且构成犯罪数额计算的问题存疑。

答辩要点:判断行为人是利用内幕信息还是依据其他进行交易,关键看促使行为人作出交易决定的因素中有无内幕信息的影响。

只要行为人获取的内幕信息对促使其交易决定具有一定影响,即帮助其在一定程度上确信从事相关交易必定获得丰厚回报,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本案中,孙某某关注某股份,是基于内幕信息,买入某股份并不断加大仓位是基于内幕信息,甚至满某某在加拿大考察谈判期间遥控指挥孙某某取回270余万元集资款也全部买入某股份,也是基于对内幕信息的了解程度。从被告人孙某某使用的两个股票账户分析,在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资金量异常放大,并不断转入资金且仅买人某股份一只股票所买人的某股份绝大部分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两个账户资金变化及交易某股份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高度吻合。

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依据公开信息和自己的判断交易某股份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足以解释孙某某交易行为的异常,且即使公开信息和行为人自己的判断在交易时起到一定作用,亦不影响对孙某某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

[参考案例:(2016)鲁05刑初14号]

5.辩方提出:陈某某投资某环保股票的动因系基于自己的分析判断;从时间吻合程度和交易背离程度来看,不能推断出陈某某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陈某某开通融资融券功能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答辩要点:从陈某某股票投资的交易情况来看,在购入某环保之前,其雇用朱某某作为操盘手进行其他股票的炒卖确实获得了一定收益,但从在案证据来看,其从其他股票上获取的收益正是建立在对投资的股票所属行业的熟悉程度以及听取朱某某的建议的基础上,且股票建仓采取的交易手法并非短时间全仓购买。

而陈某某在投资某环保股票时,在朱某某明确表示不看好某环保的情况下不仅将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全部卖出,违背原来的交易习惯短时间全仓购买某环保,甚至还融资全仓购买某环保。

虽然在这个过程中,陈某某对某环保做过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从其购入某环保的时间节点来看,其炒卖某环保的时间与某环保2012年度高送转利润分配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结合其具有利用刺探手段获取该内幕信息的行为,以及在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频繁联系足以认定其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

[参考案例:(2015)浙杭刑初字第78号

6.辩方提出: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答辩要点: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

《刑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规定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的认定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人民法院对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认定意见具有审核采信权。

中国证监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本案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起止日期杜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出具的认定意见,是根据法律授权作出的专业认定,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具有证明力。

[参考案例:(2011)锡刑二初字第0002号]

7.辩方提出: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不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

答辩要点:杜某某作为某集团总会计师,是参与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批环节的相关人员,在某公司股票价格敏感期内、重组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杜某某因职务关系知悉了某所欲通过收购、重组借壳上市及能够准确判断被重组对象的关键信息,并根据该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确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刘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杜某某的配偶,从杜某某处获悉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且泄露该内幕信息,违反了股票交易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破坏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属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参考案例:(2011)锡刑二初字第0002号]

8.辩方提出: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并未利用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

答辩要点: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信息。

本案中,杜某某从某所罗某某等人处获悉并告知刘某某,再由刘某某转告赵某某等人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

首先,从参与主体和内容看,某公司资产重组涉及控股31.33%的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重大事件;由某所受让股权,拟成为第一大股东,属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上述事项均是法定的内幕信息;其次,从时间上看,2009年3月6日的《合作框架》是该内幕信息的第一次书面化,虽有双方对洽谈重组方案几易其稿、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所涉某所受让某公司国有股并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内容始终被保留,即某所重组某公司借壳上市的工作已展开,该重组信息始终是真实的;再次,从知情范围看,自2009年3月6日双方形成《合作框架》初稿,到4月20日某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向社会公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该内幕信息的知悉人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因而具有秘密性,完全符合内幕信息尚未公开的法定要求;最后,从影响力看,因某公司于停牌期间发布一系列公告信息,在2009年5月22日复牌交易后,某公司股票连续涨停,充分说明资产重组事项对该股票价格的重大影响。

因此,中国证监会关于某公司与某县政府商谈重组某公司并形成合作框架,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09年3月6日至4月20日的认定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2011)锡刑二初字第0002号]

9.辩方提出: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无主观犯意,无共同合谋、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共同犯罪。

答辩要点:杜某某知悉某所收购、重组某公司的信息后,随即将该信息泄露给刘某某,经合谋后大量调集资金,共同通过家庭实际控制的多个股票交易账户积极从事某公司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杜某某因担心其交易记录被发现,还抛售部分以自已股票交易账户购买的某公司股票,并将其顾虑告知刘某某。

该事实有其本人供述笔录、股票交易账户交易明细资料及刘某某供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反映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已意识到该信息的秘密性,和对股票价格具有的重大影响,主观上具有利用该内幕信息非法获利的明确故意。

二被告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应当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

[参考案例:(2011)锡刑二初字第0002号]

10.辩方提出: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提出买人某公司股票之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内幕交易犯罪。

答辩要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意识到犯罪,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可在量刑时酌情考量,至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行为性质的判定。

[参考案例:(2011)锡刑二初字第0002号]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辩方提出:《刑法》第180条第4款未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从法条文义、立法本意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理念来看,原审裁判理解法律正确;马某某具有自首、积极全额退赃并足额缴纳罚金等从轻、减刑处罚情节、原审裁判量刑适当,对马某某适用缓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目前能查阅到的所有案例均依法按“情节严重”量刑,为保障司法统一、维护司法权威、彰显司法公正,应依法驳回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答辩要点:《刑法》第180条第4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1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从立法目的上理解,由于我国基金、证券、期货等领域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比较多发,行为人利用公众投人的巨额资金作后盾,以提前买入或者提前卖出的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将风险与损失转嫁到其他投资者,不仅对其任职单位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客户投资者或处于信息弱势的散户利益,严重损害金融行业信誉,影响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进而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将该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说明两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相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适用“情节特别严重”。从法条文意理解,首先,《刑法》第180条第4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条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了追诉的情节标准,说明该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才能被追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情节犯,立法要明确其情节犯属性,就必须借助“情节严重”的表述,以避免“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入罪。其次,本条款中“情节严重”并不兼具量刑条款的性质,刑法条文中大量存在“情节严重”兼具定罪条款及量刑条款性质的情形,但无一例外均在其后列明了具体的法定刑,《刑法》第180条第4款中“情节严重”之后,并未列明具体的法定刑,而是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因此本款中的“情节严重”仅具有定罪条款的性质,而不具有量刑条款的性质。

(2)从立法技术上理解,援引法定刑是指对某一犯罪并不规定独立的法定刑,而是援引其他犯罪的法定刑作为该犯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180条第4款援引法定刑的目的是避免法条文字表述重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

综上,《刑法》第180条第4款虽然没有明确表述“情节特别严重”,但是根据本条款设立的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及立法技术,应当包含“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和量刑档次。

法条没有重复表述不等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该法律规定,而不再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基于上述对《刑法》第180条第4款援引法定刑的理解,在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的前提下,本案应对马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评价。

目前虽然没有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的专门规定,但鉴于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成交额达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认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

马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额达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达1912万余元,已远远超过上述标准,且在案发时属全国查获的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180条第4款援引法定刑的理解及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抗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2015)刑抗字第1号]

【 违法发放贷款罪 】

1.辩方提出:常某某(平遥县某信用社原副主任)、范某某(平遥县某信用社信贷员)发放贷款未违反相关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答辩要点: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还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等制度。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常某某、范某某作为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即已明知史某某要借名贷款,在发放贷款中除允许史某某借名贷款外,还实施了为规避信用社的审批制度,将史某某贷款拆分发放等行为,其行为违犯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

另在贷款发生后,某信用社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即与史某某签订还款协议。

而根据史某某在贷款后的潜逃行为及其在被提起公诉时的个人财产状况和签订还款协议后的履行情况等,截至目前史某某仅归还了贷款的极少部分,其实际已丧失偿还巨额贷款的能力,应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故对原审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无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2016)晋07刑终63号]

2.辩方提出: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且一审对造成损失的数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答辩要点:《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对有关信贷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所以上诉人明知他人是冒名贷款而予以经办、审批发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且至立案时造成没有全部归还的逾期冒名贷款数额达到构成犯罪的损失标准,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3.辩方提出:被告人李某乙亲属李某丙于2014年3月19日向李某乙贷款账户偿还本金及利息30万元,至此,涉案两笔贷款造成的损失为32万余元,未达到法定的重大损失标准。

答辩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2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侦查机关立案时涉案两笔贷款未归还数额超过20万元,属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案发后,李某甲亲属向李某乙贷款账户偿还30万元,属于退赔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已予认定。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辩方提出:被告人贾某某应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定罪,并免予刑事处罚。

答辩要点:被告人贾某某虚构拉存款顶任务的事实,使被害单位某置业产生错误认识,先后分两次将80万元转人被告人贾某某指定的账户,被告人贾某某将该笔钱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客观要件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公营或个人存款户的入款或存款,只单方面地发给入款户或储户一张存单,不纳人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的银行会计核算,而仅将其另入法定会计账册以外的本单位“小金库”账册上。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以拉存款顶任务的名义,骗取某置业80万元后,并未给某置业出具存单,也未将钱存入被告人所在的农村信用社某某分社的“小金库”账册,而是将该笔钱转到其个人名下,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不能仅因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认定其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他罪。

[参考案例:(2016)鲁0321刑初150号]

【 洗钱罪 】

1.辩方提出:原审被告人揭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

答辩要点:揭某甲在明知其女儿揭某乙因涉嫌犯罪正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应当知道揭某乙银行账户内股票卖出套现的123万元中有很大一部分甚至全部系揭某乙违法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掩饰、隐瞒,数额达55万元。

从主观方面看,揭某甲明知掩饰、隐瞒的款项系揭某乙受贿所得。揭某甲否认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可以也应当通过刑事推定认定其主观是否明知。

首先,揭某甲明知上述款项系揭某乙违法犯罪所得。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揭某甲将揭某乙账户内股票卖出套现123万元这一明显与揭某乙正常收入不相符的资金全部转移并藏匿,由此可以推定其的主观明知。

其次,揭某甲明知上述款项系揭某乙受贿所得。明知不意味着确定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围。结合揭某乙车管所民警的公职身份以及刑拘前后揭某甲在揭某乙家中居住的事实,从一般社会常识和揭某甲的认知出发,揭某甲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款项极有可能与揭某乙的受贿行为有关。

综上,揭某甲对掩饰、隐瞒的款项系受贿赃款显然具有可能性认识,即可以认定为主观明知。

从客观行为看,揭某甲采用了金融化手段使得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或非金融手段来实现对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转换,有一个类似交易、兑换等的转换过程,即需要资金形式的“转换”。《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提供资金账户是洗钱罪的客观行为之一。由此可见,与单纯的提供藏匿地点等物理意义上的窝藏、转移行为不同,将现金转换为他人名下的银行卡等因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属于洗钱罪的客观行为。

本案中,揭某甲将揭某乙的股票卖出,并将相关现金转移至自已的银行卡内再取现,显然采用金融化手段转换资金形式,使得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

从客体上看,揭某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金融秩序。本案中,揭某甲在司法机关对揭某乙已立案查处的情况下,通过卖出股票、存入银行等方式掩饰、隐瞒揭某乙犯罪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司法秩序,而且严重对抗了金融机构关于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检测的反洗钱监管要求,严重侵害了金融秩序。

综上,原审被告人揭某甲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参考案例:(2017)赣01刑终92号]

2.辩方提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答辩要点: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3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办案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和胡某某的供述印证证实,2015年底、2016年初,林某甲因涉嫌金融犯罪被上网通缉,急需用钱以缓解被众多债权人索债的情势,林某甲或通过林某乙多次向胡某某强调,对于指控洗钱犯罪的1500万元,即胡某某挪用于其他投资项目,未果而退还的1500万元,须汇给林某甲用于偿还债务。因此,林某甲对这笔钱的准备如何使用是十分明确,就是用于还债,并不具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故意。胡某某对此也是非常清楚,无论是汇给林某甲控制的公司700万元,还是汇到自己的关联公司800万元,都不具有帮助林某甲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故意。

另外,这1500万元已认定是胡某某挪用的资金,是某科技公司的合法财物,通过政府账户的一进一出,并未能改变资金性质。而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是非法财物,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在资金性质上有本质区别。故胡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胡某某没有洗钱的犯罪故意,以及辩护人提出指控涉案1500万元构成洗钱罪,在资金性质认定上与挪用资金罪存在逻辑混乱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应予采纳。

[参考案例:(2017)浙03刑初115号]

3.辩方提出: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构成洗钱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在于:一是被告人韩某甲一开始不清楚汇入其账户的2337万元的资金来源,且倪某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和公安机关一开始也不清楚该笔资金的来源,因而作为普通公民的被告人韩某甲更无法明知该笔资金的来源;二是被告人韩某甲于2013年7月13日乘坐飞机回到绍兴后,听到倪某某跑路的传言,只能推定被告人韩某甲知道倪某某在外面有借款,无法推定其明知倪某某的借款是集资诈骗犯罪所得。

即使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指控的洗钱犯罪数额有误,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应当是15550万元,属于情节轻微,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答辩要点: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直接获得的赃款、赃物,以及将上述赃款、赃物进行处理后得到的收益。

同时,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行为人洗钱犯罪的审判。

首先,被告人韩某甲账户收到涉案钱款时,其并未获知倪某某被追债和潜逃的事实,公诉机关也没有指控此阶段其主观上有洗钱的犯罪故意,此时其将一笔200万元转给许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笔200万元不宜计入被告人韩某甲的洗钱犯罪数额。

其次,倪某某经营的“飞泰公司”以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从银行贷款800万元,该行为属于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虽然该行为尚未被依法裁判,但不影响对该笔800万元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认定。即其中被转人被告人韩某甲银行账户的295万元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

最后,被告人韩某甲在洗钱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将资金转入陈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倪某某等多人账户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洗钱罪的保护法益,相应的转账数额均应计入被告人韩某甲的洗钱犯罪数额。至于被告人韩某甲转账的钱款最终汇入了律师事务所或已被韩某乙转给了倪某某等情形,均不影响被告人韩某甲行为的定性。

综上,被告人韩某甲的洗钱犯罪数额应当是1490万元扣除其在北京取现、转账的合计647.50万元、扣除许某某取现的200万元,应认定为642.50万元。

被告人韩某甲明知是金融诈骗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参考案例:(2016)浙0603刑初638号]

4.辩方提出:(1)胡某某夫妇投人煤矿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被告人主观上不清楚收到的投资款是胡某某夫妇的违法所得,公诉机关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在2009年11月前已明知胡某某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被告人只是作为股份代持者,按照实际拥有者的指令将涉案股份转移给卢某某等部分债权人,并非隐瞒掩饰违法财产的来源与性质,不符合洗钱罪的客观方面。(3)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只是除卢某某等人外的其他债权人的财产权,并非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答辩要点:首先,周某甲夫妇投入煤矿的部分资金虽直接来源于招商银行的贷款,但不能据此认定周某甲夫妇占有的煤矿股份不属于犯罪所得及收益。

理由如下:

(1)货币是种类物,其来源、性质在流通过程中会发生置换、混同。

正如周某甲所陈述,不管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款,所有的资金一直在运转,无法分清某笔款项的真正属性。

本案中招商银行放贷给温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贷款是用来置换该公司欠浦发银行的过渡性贷款,胡某某擅自挪作煤矿投资后又通过向民间借款等方式偿还浦发银行的该笔贷款,接着又用周转的资金偿还招商银行的部分贷款。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运转方式,使得原投人煤矿的资金性质发生了变化。(2)周某甲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高达4.4亿余元,造成2.8亿余元未能偿还,而两人分两次共投资煤矿2000余万元,其中第二次投资煤矿的960万元,发生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3)被告人吴某某与周某甲夫妇是关系亲密的亲戚,其对周某甲夫妇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用于资金周转的情况在2009年之前就知晓,在周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吴某某应当认识到其代持的涉案煤矿股份可能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根据以上三点分析,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涉案的煤矿股份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能性。

其次,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对此是明知的,但明知不仅指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属于明知范畴。

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在知道周某甲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后,向司法机关隐瞒周某甲夫妇持有煤矿股份的事实并协助转移该股份,根据该客观事实可推定被告人吴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的某煤矿股份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综上分析,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某不符合洗钱罪主观要件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客观要件及未侵犯洗钱罪保护的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客体的意见检方认为,洗钱罪虽然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章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但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方式既包括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也包括以买卖、投资、虚构交易、买卖彩票、赌博等方式实施的洗钱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隐瞒周某甲夫妇占有煤矿股份的事实,并通过倒签合同的方式,将涉案煤矿股份转让给卢某某等人还清债务,后各方又隐瞒股份转让之事,从而掩饰、隐瞒煤矿股份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事实,该行为应符合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且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符合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参考案例:(2013)温乐刑初字第1427号]

5.辩方提出:被告人余某甲并不知道余某乙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答辩要点:卷内有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余某乙开办某投资公司,她和余某乙的父母、兄弟姐妹都知道。从客观上讲,余某甲与佘某乙系亲兄弟关系,且有认知能力,余某甲给佘某乙提供资金账户,余某乙给其大额的打款,明显与其职业、收人状况不符的,而佘某甲对这些款的来源、性质不闻不问是不符合常理的,也是未尽到审查义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予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故被告人辩解他当时的观点不成立。

[参考案例:(2015)横刑初字第00140号]

6.辩方提出:被告人尹某某主观上不明知涉案财产系违法所得。

答辩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经查实,本案被告人尹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窦某甲妻子身份,与窦某甲同住一室,明知窦某甲属低保人员,月收入不足千元,还会吸食毒品,却在短短三个多月时间里,帮助窦某甲取现5万余元,该收益明显与窦某甲的正常收入不符,且公安机关从窦某甲家中、柴火间内查获毒品若干,有尹某某的供述、窦某甲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现场查获的毒品称重照片、称重笔录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尹某某主观上明知。

尹某某辩称帮窦某甲转账时不知是毒资,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法国干了件大事!《黑人法典》废除,254票全票通过,等了近180年

法国干了件大事!《黑人法典》废除,254票全票通过,等了近180年

潮鹿逐梦
2026-05-31 00:24:39
无需催生!中国最愿意生孩子的省,根本不用催,连续七年全国第一

无需催生!中国最愿意生孩子的省,根本不用催,连续七年全国第一

素衣读史
2026-05-26 21:52:56
禁止所有中国外交官入境,不让两岸统一,这个国家比美嚣张多了

禁止所有中国外交官入境,不让两岸统一,这个国家比美嚣张多了

共工之锚
2026-05-03 00:08:08
娶了县长痴呆25年的女儿,晚上我准备打地铺,她说:不许睡地上

娶了县长痴呆25年的女儿,晚上我准备打地铺,她说:不许睡地上

热心市民小黄
2026-06-01 16:14:58
再贵也要吃!1斤顶10斤牛羊肉,健脾养胃强免疫,老人小孩都适合

再贵也要吃!1斤顶10斤牛羊肉,健脾养胃强免疫,老人小孩都适合

鬼菜生活
2026-05-30 19:05:25
都嘲笑印度热成了火焰山,却没人知道:巴铁和孟加拉也是火炉

都嘲笑印度热成了火焰山,却没人知道:巴铁和孟加拉也是火炉

世界地缘观察
2026-06-01 10:48:29
美国如何欺骗丹麦:格陵兰岛冰下 30 米处,科学家发现了惊天秘密

美国如何欺骗丹麦:格陵兰岛冰下 30 米处,科学家发现了惊天秘密

混沌录
2026-05-30 00:31:09
钟南山发现:能活到90岁的老人,基本在60岁,就已经不做这6事了

钟南山发现:能活到90岁的老人,基本在60岁,就已经不做这6事了

医学科普汇
2026-05-13 23:30:08
文班亚马与唐斯交手6次,唐斯场均19.2分

文班亚马与唐斯交手6次,唐斯场均19.2分

负面黑洞
2026-06-01 14:11:14
纯电汽车能用几年?答案竟然让你大吃一惊!

纯电汽车能用几年?答案竟然让你大吃一惊!

侃故事的阿庆
2026-05-21 10:01:58
54岁突然发现,许多中产家庭渐渐穷回去了,以下两个征兆,要警惕

54岁突然发现,许多中产家庭渐渐穷回去了,以下两个征兆,要警惕

趣味萌宠的日常
2026-05-31 11:25:53
特斯拉突然发布新系统,新增两项实用功能!

特斯拉突然发布新系统,新增两项实用功能!

XCiOS俱乐部
2026-05-31 19:49:44
马科斯已料到大选结局,暗示莎拉当选总统后,不要推翻目前的政策

马科斯已料到大选结局,暗示莎拉当选总统后,不要推翻目前的政策

忠于法纪
2026-06-01 18:36:38
科学家挖出2000年前种子,尝试种植后,竟长出灭绝1500多年的植物

科学家挖出2000年前种子,尝试种植后,竟长出灭绝1500多年的植物

春风秋雨
2026-05-27 19:25:06
亚美尼亚:俄罗斯还没学会文明打交道的方式

亚美尼亚:俄罗斯还没学会文明打交道的方式

名人苟或
2026-05-31 17:25:53
能源危机:印度“不能承受之重”

能源危机:印度“不能承受之重”

上观新闻
2026-05-31 19:14:08
悬了! 中超夏窗清洗名单曝光, 这6名外援大概率要走人, 海港泰山在列

悬了! 中超夏窗清洗名单曝光, 这6名外援大概率要走人, 海港泰山在列

画夕
2026-06-01 19:36:57
淮海战役惨败后,王凌云只身脱逃,隐姓埋名潜入深山娶了个村姑

淮海战役惨败后,王凌云只身脱逃,隐姓埋名潜入深山娶了个村姑

磊子讲史
2026-05-29 16:17:30
女性绝经后,还能进行夫妻生活吗?下面干巴巴的,究竟该怎么办?

女性绝经后,还能进行夫妻生活吗?下面干巴巴的,究竟该怎么办?

医者荣耀
2025-12-11 12:05:05
黄洋界守卫战!谁是猎手,谁是猎物?

黄洋界守卫战!谁是猎手,谁是猎物?

北山浮生
2026-05-31 08:02:56
2026-06-01 20:36:49
微法官 incentive-icons
微法官
微法官 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29840文章数 60035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浙江一600年古树迁移后死亡 镇领导被指给60万封口费

头条要闻

浙江一600年古树迁移后死亡 镇领导被指给60万封口费

体育要闻

杰威:如果我没受伤,我们能击败马刺

娱乐要闻

奚梦瑶婚礼现场图!一双儿女当花童

财经要闻

宇树过会,杭州赢麻了

科技要闻

黄仁勋演讲实录|40年来PC首次重设计!

汽车要闻

吉利汽车5月销量23.76万辆 连续三月双增创出口新高

态度原创

旅游
游戏
健康
公开课
军事航空

旅游要闻

逛故宫的游客注意了,坤宁宫明起检修请绕行

《月光岭物语 ~Moonlight Peaks~》决定实装“J-Anime 风格”!!

干细胞临床研究向患者收费?别踩坑

公开课

李玫瑾:为什么性格比能力更重要?

军事要闻

韩国最大军工企业爆炸 已造成5人死亡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