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菏泽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一王某某非法采矿案。据悉,本案的审理,对于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震慑黄河两岸破坏生态环境不法分子,维护黄河水域、湿地、林地、堤防林带生态环境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于2020年1月在未经黄河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明县菜园集镇杜桥村北黄河边修筑围堰,租赁采砂船,通过铺设管道方式从黄河河道内采砂,后被菏泽黄河河务局东明黄河河务局发现并制止。经测算,采砂方量为15340.4立方米,价值共计59.8276万元。同年4月26日至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雇佣他人将杜桥村围堰内部分河砂运至东明县菜园集镇井庄村南一空地存放,经东明县公安局委托菏泽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价款为14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所修筑围堰改变河岸高度,影响河岸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洪安全,导致河岸不稳定。
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价值人民币59.827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没收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采砂拍卖款147000元上交国库。
河砂系黄河河床的组成部分,也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物质资源。随着黄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河砂等建筑材料的需求量逐步增大,非法采砂活动增多,对黄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文监测、沿河堤防的运营造成了不利影响。运用司法手段惩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牡丹晚报,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号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