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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暂停部分岗位工作,随后通知员工停工放假,后来通过关联公司的员工群通知员工延迟上班。只发放部分生活费,没有其他工资。
再后来,公司说员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回公司上班,属于自动离职,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张先生为此很恼火,和公司发生交涉,双方各执一词。
张先生认为:
1、公司对张先生个人部分的社保进行代扣而不缴纳长达5个月,公司要为他补交社保。
2、支付被拖欠的5个月的工资差价。
3、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
1、公司依法为张先生交了社会保险费,且因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生产经营确实困难,不存在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
2、张先生没有事先告知公司,没有按时来公司上班,所以是自动离职,没有告知公司,公司不需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
对此,广州吴国雄律师介绍到:
1、公司在员工在职期间,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及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形,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是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提醒员工和单位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要以“恶意拖欠”与“恶意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一旦企业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是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关计算,建议请专业人士帮忙计算,有点复杂,实际操作中各地有所差异,有些员工往往会计算少了。
3、如果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那么公司需要将经济补偿金等项目列入职工债权人列表。本案中,公司认为张先生是主动离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根本不可能将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等项目列入职工债权人列表。
4、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工资确实存在以上情况的,是需要支付相应的差价部分。
5、社保部分,不属于劳动仲裁或者法院的处理范围,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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