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保障。人民群众的这一创造作用,同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这一原理具有逻缉上的一致性,因为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财富创造者,乃是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的体现者。从这一角度上讲,人民群众既然是财富的创造者,就应该是财富的拥有者和使用者,而这也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财富观:创造于民,用之于民!
人民群众也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首先,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活动是科学、文化、道德、礼仪、艺术的唯一源泉;其次,人民群众为人们从事精神文化活动提供了一切物质手段和物质条件;再次,人民群众是历史文明与现代文明继承、发扬、发展、传承的主体,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根与魂。因此,对于具有五千年悠久文明历史的泱泱中华,财富叮掠,可夺,而根不可动,魂不可迁! 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既是社会革命的决定力量,又是社会改革的决定力量。社会革命,社会改革根源于社会基本矛盾,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发展状况的规律,不可能自发地起作用,必须通过人民群众这一社会变革的主体才能实现其作用。
我们的党和政府始终没有忘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那就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让绝大多数人走上健康、富裕的道路,始终是党和政府的第一目标! 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 而且,这里有“百年一遇,千年一回”的财富良机,和中国所有追梦人都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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