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周女士,在商业街闲逛时内急,找到个公共厕所,可她刚进去不一会儿,就发现了异常,厕所下方门缝处,竟然伸进来一只手,手里还拿着一部手机。她顿时吓得大声尖叫,这只手马上缩了回去,周女士一边呼喊,一边追了出去,发现对方居然是一名年轻小伙。
周女士的呼喊,引起了路人的注意,好心群众迅速帮忙,很快就将对方抓住,并按在了地上。周女士当时非常害怕,还是选择了报警,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很快就赶到了现场,从男子身上搜出了一部手机。
男子王某也承认,刚才确实溜进了女厕所偷拍。民警查看了手机里的情况,发现图片都是一些黑影,并没有关于女士的隐私照片,难道是冤枉他了吗?
王某随后自己解释说,都是黑影,是因为在拍的过程中比较心虚,非常的紧张,所以才导致没有拍到。
经过调查得知,王某在附近的餐馆工作,对于偷拍的事情,他已经不是第一次了,简单点说,就是一名惯犯,他为了一时的欲望,殊不知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的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王某的情形显然是比较重的,因为他偷拍的次数可不止一次,只是这一次运气不好,被发现了而已,如果他将拍摄的照片进行传播,那可能就不只是拘留这么简单了。
首先,若是将照片卖给网站,从中获利的话,根据《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次,若王某没有贩卖,而只是为了自己看或者给朋友看,也可能涉嫌犯罪。《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王某是个惯犯,所以,现在还不清楚,他对以前拍的照片,是否进行了传播和贩卖。目前,王某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警方正在做进一步调查。
这件事中,周女士的做法就很不错,在发现情况后,及时呼救并敢于抗争,也提醒大伙儿,在公共场所遇到类似事件,在条件允许且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用手机拍下对方面貌,大声呼喊寻求路人帮助,勇于揭露,及时报警,千万不要选择沉默,你的沉默只会换来对方的得寸进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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