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法律法规 ▏最高院颁布<反不正当竞争>解释,附全文

0
分享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法释〔202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第四条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第五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当事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因客观描述、说明商品而正当使用下列标识,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

(三)含有地名。

第七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或者其显著识别部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

第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境外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有一定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予以认定。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使用”。

第十一条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应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混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

(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销售不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故意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当事人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受到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第二十条 经营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其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第二十六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决定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以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以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再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4-0!4-1!美国大满贯最新战报:王艺迪零封黑马,张本美和轻松突围

4-0!4-1!美国大满贯最新战报:王艺迪零封黑马,张本美和轻松突围

星Xin辰大海
2026-07-05 10:15:34
LV曾起诉南京一鸭血粉丝店商标侵权,店家最新回应:案件判赔11万元,但侵权与我们无关

LV曾起诉南京一鸭血粉丝店商标侵权,店家最新回应:案件判赔11万元,但侵权与我们无关

扬子晚报
2026-07-04 20:01:47
最高院:提供 “口交” “肛交”等进入式性服务,是否属卖淫行为?

最高院:提供 “口交” “肛交”等进入式性服务,是否属卖淫行为?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6-04-21 09:50:16
5届世界杯冠军的反击!安切洛蒂,拯救了巴西

5届世界杯冠军的反击!安切洛蒂,拯救了巴西

空谷幽幽蓝
2026-07-04 15:34:28
潜伏在我国高层的4大间谍,被安插在军政两界,导致我国损失惨重

潜伏在我国高层的4大间谍,被安插在军政两界,导致我国损失惨重

夜里看海
2026-07-04 05:15:32
惊人的母子定律:原来母亲的样子,决定了孩子的一生

惊人的母子定律:原来母亲的样子,决定了孩子的一生

牛锅巴小钒
2026-07-02 18:49:06
4种中国式大妈发型:“自以为时髦,实际油腻显老”,看看是你吗

4种中国式大妈发型:“自以为时髦,实际油腻显老”,看看是你吗

白宸侃片
2026-07-05 00:26:23
7月1日起进京上访规则大变!国家动真格,这些红线碰不得

7月1日起进京上访规则大变!国家动真格,这些红线碰不得

咸鱼金脑袋
2026-07-04 09:59:44
赵匡胤年轻时,为什么眼光那么准?一眼就看中了尚未发迹的郭威?

赵匡胤年轻时,为什么眼光那么准?一眼就看中了尚未发迹的郭威?

掠影后有感
2026-07-04 10:33:16
巴拉圭0黄牌,伊布:换我上去,我能吃四五张红牌

巴拉圭0黄牌,伊布:换我上去,我能吃四五张红牌

体坛周报
2026-07-05 09:28:15
18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扎堆出炉 快看看有你的票吗

18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扎堆出炉 快看看有你的票吗

慧眼看世界哈哈
2026-07-05 10:42:10
北京街头有人倒地昏迷,他们用纸板扇风、清理呕吐物,直到120赶来……

北京街头有人倒地昏迷,他们用纸板扇风、清理呕吐物,直到120赶来……

新浪财经
2026-07-05 00:41:53
“好好的孩子喂成了低能儿!”孩子奶奶的发型,预示了家教水平!

“好好的孩子喂成了低能儿!”孩子奶奶的发型,预示了家教水平!

林林先生
2026-06-10 07:10:03
空袭惨烈!乌克兰第二大城市被炸成废墟,俄军接连拿下关键阵地!

空袭惨烈!乌克兰第二大城市被炸成废墟,俄军接连拿下关键阵地!

青青衫书生
2026-07-02 23:23:10
她是著名歌唱家,与著名大导演离婚,带儿子嫁高官,如今定居北京

她是著名歌唱家,与著名大导演离婚,带儿子嫁高官,如今定居北京

嘴角上翘的弧度
2026-06-29 20:36:25
胡梅尔斯:我曾向所在球队推荐哲科,但转会未能成功

胡梅尔斯:我曾向所在球队推荐哲科,但转会未能成功

懂球帝
2026-07-05 10:44:07
被这届年轻人封神的《无悔追踪》当年是怎么拍出来的?

被这届年轻人封神的《无悔追踪》当年是怎么拍出来的?

澎湃新闻
2026-07-04 08:02:28
4比0夺冠,横扫日本张本智和,1比3:王楚钦无缘重演一年前神迹!

4比0夺冠,横扫日本张本智和,1比3:王楚钦无缘重演一年前神迹!

林子说事
2026-07-04 21:03:02
周末利好!芯片,突传重磅!全球首款问世

周末利好!芯片,突传重磅!全球首款问世

数据宝
2026-07-05 07:33:48
想拦都拦不住!冯德莱恩没想到,贸易战还没开打,中国空调爆单了

想拦都拦不住!冯德莱恩没想到,贸易战还没开打,中国空调爆单了

丁丁鲤史纪
2026-07-05 09:55:30
2026-07-05 11:28:49
法度易法搜 incentive-icons
法度易法搜
提供办案法律法规知识搜索
168文章数 286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蒋方舟再回应"清华教授实名举报论文造假":不认可

头条要闻

蒋方舟再回应"清华教授实名举报论文造假":不认可

体育要闻

姆巴佩点走巴拉圭:巴黎三代左锋传承

娱乐要闻

王力宏成都舞台受伤 仍然坚持三小时

财经要闻

揭秘跨境“对敲”换汇黑产

科技要闻

华为:逻辑折叠将大幅提升麒麟CPU核心频率

汽车要闻

方程豹钛9内饰曝光 用上了长联屏设计/下半年上市

态度原创

家居
房产
数码
手机
军事航空

家居要闻

传奇筑 日常诗

房产要闻

总裁空缺17个月、现金缺口超1000亿:金融局“局外人”入局万科

数码要闻

iOS 27源码曝光苹果全新可穿戴设备 支持“视觉智能”

手机要闻

华为“韬定律”V2版本发布;三星DRAM拟涨价20%

军事要闻

普京宣布俄军“完全解放”卢甘斯克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