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例,涨见识,防风险。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张某听说其儿子被宫某举报,其遂对宫某产生怨恨,并至村疫情核算监测点的宫某实施殴打,导致宫某鼻部受伤入院。经鉴定,宫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自行到达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实。
问题:该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能不能取保候审?量刑如何?有没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起诉?
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介绍道:从刚才了解的情况来看,案情其实不复杂。被害人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那么张某明显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了。该罪名的立案标准是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就可以立案了。
一、定罪问题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伤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量刑问题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三、律师评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认为:
1、如果行为人在被采取刑事措施后,吴律师建议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在公安侦查阶段,要及时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辩护,争取早点取保候审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早日和家人团聚。如果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则是可以阅到案件卷宗材料的。律师只有在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才能提出更加准确的辩护思路和方案。
2、如果律师阅卷后,看到的证据与上述描述一致。那么在本案当中,张某定故意伤害罪应该是没有存在什么争议的。本案中,如果不考虑张某的自首情节,张某有可能在1年3个月到1年6个月左右刑期。因为,张某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应该是可以认定为张某的自首情节,是可以减轻处罚的。结案本案案情,吴律师认为,张某有可能在10个月左右刑期。
3、张某如果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获得缓刑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但如果没有获得谅解,缓刑可能性不大。
4、被害人如果不谅解张某,还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综述,行为人如果还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吴律师认为,最终量刑可能还会再低一些,才能做得罪责刑相适应。当然,这需要通过律师的会见和阅卷,在律师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情况后,律师才能给出更加正确的辩护意见。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争取早日和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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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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