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企业,为拿到手的工资多一些,有些员工会主动提出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保,并且与企业签订《自行缴纳社保申请书》、《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协议》。并承诺不会向社保稽核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起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申请、立案或监察。
有一天,当公司与员工发生不快,员工直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起仲裁申请经济补偿金,法院会支持吗?
以下是发生在天津的一起案例。
01 案情摘要
徐某2010年9月入职天津某公司,担任电工。
2019年7月10日,徐某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0元。
仲裁委裁决后,因徐某对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有异议,起诉至法院。
公司在法庭中指出与徐某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自愿放弃不缴纳社会保险,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对于缴纳社保的约定,亦不能免除被告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支持了徐某的经济补偿金诉求。经核算,公司应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54000元。
02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第三种情形: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种情形: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03 要点分析
从上述案例看,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诉求。不禁让人大为疑惑,这不是违反了诚信原则吗?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共有 822 篇裁判文书。
其中江苏、安徽、浙江、北京、上海、河北案件数量超过20件。
查看部分案例,判决结果其实并不相同。
有两种主流司法观点:
1)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2)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协议,放弃社保费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应支持经济补偿金诉求。
梳理法院的判决内容,其中有几处细节,老曾认为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
1)单位是否主观故意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单位是否支付了员工相应的社保补贴作为补偿?
3)在签订协议或者作出承诺后,员工是否要求过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是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且单位能够证明每月支付一定费用作为社保补贴,那不支持员工经济补偿金诉求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是被迫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且未收到过社保补贴,或者在签订后,又要求过单位正常缴纳社保,但是单位未予补缴,此种情况下,支持员工经济补偿金诉求的可能性很大。
安徽省的案例中,提到相应的判决依据是根据《201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如何认定“未依法缴纳社保”,请查阅老曾之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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