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冒“小猪佩奇”触刑法
小猪佩奇、超级飞侠是近年来备受追捧的动漫IP,保护好这些IP,将为汕头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提供重要司法保障。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汕头一家动漫文化企业,也是“睡衣小英雄”系列玩具“PJMasks”英文商标及“小猪佩奇”系列玩具“PeppaPig”英文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同时,还获准注册“SUPERWINGS”英文商标并使用在其自主创作的“超级飞侠”系列玩具上。
2013年,林某森和李某花夫妻二人在中山市开办一家五金塑胶厂,由李某花任法定代表人,林某森管理该厂负责实际经营,李某花协助管理财务及部分销售业务,并先后雇多名工人进行生产经营。
2015年开始,林某森组织工人在该厂生产大量假冒“PJMasks”“PeppaPig”“SUPERWINGS”商标的玩具产品、纸板和彩盒,并对外销售。2015年5月,林某森的父亲林某展开始协助林某森经营管理该厂。
2019年6月,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查处该厂,抓获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及多名主要人员,扣押多款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1.2万盒(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超86万元),查扣相关侵权产品订货单、送货单等单据及记载有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等电子资料的电脑U盘。经公安机关追查,至案发时,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已对外销售假冒产品价值超117万元。
公诉机关以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澄海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与权利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300万元。
“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03万元,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澄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虑已积极赔偿取得权利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遂判决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5万元不等。
判决后,林某森以侵权产品大部分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且已对权利人赔偿获得谅解等为由,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从宽减轻处罚。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并不以商品是否销售为前提,行为人只要有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即应认定为既遂,因为此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已经完成,本案林某森等的行为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一审法院量刑时已考虑了林某森所提的法定从轻情节,侵权产品是否销售并不影响定罪量刑。汕头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商平台卖假货被判3年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成了许多人生活中的购物习惯,但网购的产品真假一直备受关注。近日,汕头法院判决了一起网络销售假冒商品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据了解,从2018年起,颜某莉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售卖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其间,颜某莉通过网络平台根据客户订单需求,向同案人巫某伟(已被判刑)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硒鼓并加价转售,具体由巫某伟安排巫某禄(已被判刑)联系快递将硒鼓代发给客户。
2019年4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颜某莉,现场查获惠普品牌假冒硒鼓4个、三星品牌假冒硒鼓10个、佳能品牌假冒硒鼓27个,价值23342元。经查明,至案发时颜某莉已转售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共计342923.89元。
汕头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后,颜某莉以其只是间接故意、部分“刷单”、罚金过高为由,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为缓刑并处2万元以下罚金。
“颜某莉所售商品并非在授权经销商处购入,且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应当认定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错误认知。”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颜某莉提出的存在“刷单”不真实交易的辩解,在其知悉并掌握实际销售数据的情况下,未能提供区分“刷单”部分的线索或方法等反证,无法证实存在“刷单”行为,不予剔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汕头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数额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金额,是认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主要依据。电子证据存在易更改、易灭失、难固定、难筛选等特性,致使网络商标犯罪案件在认定销售数量、价格方面相对传统商标犯罪案件取证困难。本案中,司法机关及时调取收集相关电子数据、快递单据证据,法院综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电子数据、快递单据信息等证据对销售数额进行认定,有力打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美术作品缺乏“独创”不受保护
当前,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取得制度及自愿登记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不是每一件拥有《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都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品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还在于其独创性、艺术性、可复制性等要素。
在汕头中院审判一起案件中,原告于2017年创作完成美术作品“软胶积木卡通图案”,并于2018年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被告未经许可生产与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软胶积木玩具并大量销售,原告认为其构成对涉案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犯,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成品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原告作品登记证书附载四幅图,每幅图均是以12个小正方体的其中一个平面作为一个图案设计,四幅图里的图案分别是十二生肖、阿拉伯数字、果蔬、凸起的纹理以及形状可对应的凹面和凸面。
原告主张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每个小正方体的不同图案以及各个立面的对应、整体的编排。从单个正方体的角度看,每个小正方体对于生肖、数字、果蔬及其数量、纹理、凹凸形状都是固定搭配;而整体上,每个面的排列也是按照生肖或者数字的排序构成了独特的编排和对应。原告认为,涉案作品的艺术性体现在每个立面的图案所赋予的卡通化设计的美感,以及对于色彩的独特选择。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涉案作品在每个小正方体对于十二生肖、数字、果蔬及其数量、纹理、凹凸形状的搭配,实质上更多的是基于该种益智类积木玩具的功能所需要的设计,体现的是设计者通过积木玩具意图实现的作品的实用功能,而非体现设计者的艺术创造。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应同时具备独创性、艺术性、可复制性的要素。被告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中的部分十二生肖形象与某网站上的十二生肖卡通形象构成相同或近似,而原告庭后补充提交的关于创作过程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涉案作品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创作完成日期属实。
对此,应认定原告涉案作品并不具备独创性。而因涉案作品所采取的图案设计其艺术性也没有达到一定的必要高度,基本是来源于公有领域的现有元素如十二生肖、阿拉伯数字、果蔬、几何纹理形状等,应认定涉案作品并不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素中关于独创性及必要的艺术性的要求。
“鉴于涉案作品不具备独创性和艺术性之构成要素,因此不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汕头中院认为,原告依据涉案作品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其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及被告构成侵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汕头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21年5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日报记者杨立轩
通讯员邱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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