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承包案涉商品房工程中的外墙装饰工程,装饰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指定许总为项目负责人。
其后,在施工过程中,许总与建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新增了其他装修工程,最终许总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与口头协议新增的工程,并竣工经验收合格。最后,建筑公司所属员工肖某与许总签订了结算协议,肖某以建筑公司所属员工的名义在结算协议上签字,但没有盖公司公章。
其后,建筑公司始终未按照结算协议支付款项,其理由是自己已经付完了所有的工程款,但许总认为,建筑公司只支付了此前书面合同中的款项,尚未支付后续新增的工程。多次沟通无果后,许总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我中心由巫元明律师负责办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争执不下,主要的争议焦点可以概括为:
原告许总具体施工了哪些工程,工程量有多少?
被告建筑公司是否应向许总支付工程款,支付金额为多少?
法院受理本案后,围绕双方的诉讼请求,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裁判结果:胜诉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许总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虽然其身为个人并无施工资质,但其所施工的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交付给了建筑公司。不过,双方形成的结算书中,仅有肖某的签字,而无建筑公司的公章,有较大瑕疵,不予采信。
同时,许总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上,只有部分有监理单位的签字,其余部分并无监理单位签字,故仅采信其中有监理单位签字的部分,对许总所主张的工程款总额亦不予认可。
由于双方对工程量争执不下,法院遂启动司法造价鉴定,委托某造价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书》。该鉴定书内容客观真实,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应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根据《工程造价鉴定书》作出裁判,基本认同了许总主张的全部工程款金额,判令被告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许总支付尚欠工程款。
结语
本案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就是工程增量问题,对于增量部分,双方仅有口头协议,且许总是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虽然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经过巫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认同了许总有权主张工程款这一主张,但由于双方对施工过程中的增量存在争议,且许总没有足够的签证,导致无法全部被法院认可。为确保许总拿到全部应得的工程款,巫律师遂向法院提出了启动司法鉴定的申请,依靠鉴定意见书,成功为许总实现了让工程款更多的目的。
在实践中,关于合同无效以及工程量争议的纠纷非常常见,面对此类问题时,乙方当事人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工程款律师,根据具体的案情,提出针对性的诉求以及策略,才能让自己的工程款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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