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50万不是我本人取的,银行必须赔偿!”辽宁鞍山,一男子通过朋友找到银行工作人员帮他开一个银行账号,朋友在开户过程中偷偷办了一张存折,男子往账户转入250万后,朋友又通过工作人员分6次取走了这250万,男子发现后,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辽宁鞍山中院)
事情要从2013年开始说起,当年韩先生拿自己的身份证,通过朋友王先生找到银行工作人员,帮其在银行开了一个储蓄账户。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王先生私自办理了一张存折并将韩先生的身份证等信息备份留底。
事后王先生仅把已经办好的银行卡,交给韩先生。韩先生拿到卡后,安排财务往卡上转入200万元。
王先生得知此事后,拿着存折与之前私自留下韩先生的证件资料以及密码,找到之前帮其开户的工作人员,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分5次取走账上的200万。
此时,韩先生还浑然不知情。之后韩先生又叫人往卡上转入50万元。王先生得知此事后,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这50万元取走。
韩先生于2019年得知账上的钱被取走后,遂报警。王某与相关人员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151万元,随后韩先生又将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人,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举证银行确实存在过错的,银行需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责任而导致韩先生的损失。
本案属于民事诉讼,韩先生作为原告,其负有举证其主张的责任。
在法庭上,韩先生举证称,其在银行开户后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就是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银行负有对其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银行机构的管理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履行“人证需一致”的规定、其行为致使韩先生储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直接导致250万元资金损失。
因此韩先生认为,银行一方系具有重大过错的,故需承担责任。
对于韩先生的主张,银行一方则认为:
1、韩先生需对自己的存折与密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其因自身原因将存折交由王先生保管,其应当对此承担所有责任。
2、银行还认为,案发至今已事隔七年之久,根据法律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银行一方的意思就是说,韩先生的存折与密码都交给王先生保管,其存在重大过错才导致事情的发生。因此其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即便其认为银行有责任,也因诉讼时效原因,银行一方已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其中一笔取款银行需承担责任,但根据过错责任,故法院判定银行一方需赔偿韩先生13.1万元。案件受理费26800元,银行承担1404元,韩先生承担25396元。
对于这个结果,韩先生无法接受,遂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先生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在王先生未提供韩先生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银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尽严格审查责任,致使韩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款被他人取走,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韩先生有权就其账户内全部资金,因银行过错造成的损失主张权利。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决定发回重审。
那么大家认为,银行一方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呢?欢迎大家讨论!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为示意图,与本文无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