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版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版权的获得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者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
但要取得版权的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创造性,指作品的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思想或者情感通过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形式表达出来,在作品的体系构成、排列、设计、内容取舍或者组合上体现着作者的独具匠心之处。然而,任何作品的完成,大部分是在于继承前人遗产的基础上,再增添新的知识和自己的创意而完成的。因此,作品并不要求是前所未闻的,只要求作者自己完成的,而不是通过抄袭、剽窃所得到的“复制品”则可;二是可感知性。要求作品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形式加以体现,也就是要用语言、文字、声音、绘画、摄影、软件等向外部表现,使人们能够通过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感受、欣赏。如果只是作者的内心的语言、意图等是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的;三是可复制性。作品应当能够以某种形式进行复制,也就是作品一定要有载体(如书籍、杂志、光盘、电脑等),这也是人们能够感知作品内容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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