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载我过去的,没载我回来,我摔倒了你就要负责。”近日,梅州五华法院龙村法庭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情回顾
八旬老人摔倒将同村人告上法庭
2021年3月18日8点40分,八旬老人刘伯搭载同村人阿杰的摩托车先去到村委,后来到同村人阿亮的房屋处看房子。约9点20分时,刘伯从阿亮房屋处开始步行回家,在回到自家门口阶梯时,由于一个步阶(约20厘米高)上不去导致摔倒,后刘伯送医治疗花费了十一万余元。
刘伯认为,阿杰载其外出后未送其回家,导致其只能步行回家,并因劳累过度在家门口摔倒,故诉至法庭要求阿杰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二十四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审理结果
刘伯摔倒与阿杰行为二者间并无因果关系
经审理,刘伯诉请要求阿杰赔偿医药费等费用的前提,是阿杰对刘伯摔倒有过错侵权行为,或是有法律规定应负责任情形。
在本案中,刘伯是在自家门口阶梯由于一个步阶较高上不去从而导致摔倒,并非因阿杰的侵权行为所致。而结合路程、刘伯身体状况及日常生活习性来看,阿杰没有护送刘伯回家这一行为并没有给刘伯创设或增加新的危险,因此不应对阿杰作更多义务性要求。
刘伯作为老年人,摔倒受伤固然让人心疼,但法律应该旗帜鲜明、明断是非,而不能搞“和稀泥”式的判决。刘伯受伤与阿杰的行为二者间并无因果关系,即不应以阿杰未护送刘伯回家为由,认定阿杰对刘伯的受伤具有过错,故五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伯的诉讼请求,后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当今社会,在“谁弱谁有理”心态的驱使下,讹诈的现象也层出不穷,主要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讹成功了得到一笔钱,失败了也没有损失,这就导致形成了人人自危、人人冷漠的社会风气。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我们不能“让坏人得逞,让好人流泪”。法院裁判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拒绝“和稀泥”,不以主观意志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必须坚持民事诉讼中现行法律证据规则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否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而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通讯员】朱文斌 陈美雯
【作者】 黄韬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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