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订稿)》(仪政发〔2021〕38号)的规定,《真州东路建设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2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在真州东路建设房屋征收项目现场进行了公示,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一、2022年3月20日,我单位收到真州东路19号房屋孙明、柏庭贵、周旭东等7人提出的书面意见,现说明如下:
1、《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订稿)》(仪政发〔2021〕3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真州东路建设房屋征收项目不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非原地置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并无法律规定征收部门应当公告规划方案,如需获取有关规划方案的,可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涉及地块规划方案。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法及标准在《关于调整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仪价字〔2015〕3号)中有明文规定,相关补偿在补偿方案中亦已明确依据该文件执行。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依据上述程序寻求救济。
4、《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订稿)》(仪政发〔2021〕3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仪建政〔2021〕62号)附件十二中明确:“商铺类商业用房楼层调节系数S2为:地下室25-40、一层100、二层50、三层40、四层及以上30。”相关评估系数由评估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因产权调换房源调整,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补偿内容”的第(四)款第1项中“现房产权调换:本期住宅房屋现房安置地点为五一花苑、红旗花苑,详细户型、房号及车库的配置和价格在仪征市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新河路53号)现场公布”修改为“现房产权调换:本期住宅房屋现房安置地点为五一花苑,详细户型、房号及车库的配置和价格在仪征市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新河路53号)现场公布”。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20日
来源: 仪征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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