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冯宁宁律师
案件事实:
2019年7月19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作出翠征决字第**号《宜宾市翠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载明对翠屏区##路周边住房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安阜街道办事处、翠屏区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原告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路××号××楼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
2021年3月16日,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安阜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原告房屋,造成屋内的家具等财产都被损毁。原告认为,街道办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诉讼后,被告街道办辩称:原告房屋所在楼栋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已由专业机构对安全等级进行鉴定,被告对案涉房屋所在楼栋进行整体排危拆除,是基于公共安全利益而进行的拆除行为,合法有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观点:
被告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在已经启动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过程中,针对与其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所在房屋的楼幢,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有违程序正当性原则,显属不当。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安阜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路××号××楼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原告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双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被告以安全隐患为由拆除房屋,其目的昭然若揭,就是以此手段达到拆迁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在征收中,“安全隐患”、“紧急避险”、“违法建筑”等,都是征收部门惯用的方式和手段,看似冠冕堂皇,实则不堪一击,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所以,被征收人若是遇到此种情况,不要过度恐慌和害怕,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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