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段子手
通信的事儿轻松说 通信的段子有点多
小编昨天报道了一则
看来在PPP项目上
政府还是相信运营商多一些
毕竟企业有跑路风险
而运营商是最靠谱的IDC合作伙伴
今天小编报道的
也是一则公安系统的租赁服务项目
中标方同样来自运营商
是中国移动
联通应该也积极参与了招投标过程
因为在公示环节
联通提出了质疑
2021年12月6日
嘉兴市秀洲区“智安街道”项目发标
约定12月27日开标
12月8日发布了一则更正公告
12月10日又重发招标公告
12月27日开标结束
中标的是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
中标价格:39720492元
从得分看大家咬的也很紧
移动68.66分
电信67.63分
第三名67.36分
难道联通没参加投标?
否!
从后续新闻来看
联通应该是被废标了!
果然
接下来联通提出投诉质疑
根据流程代理机构先进行了回复
不过想必肯定是这样那样
而联通自然是对答复不满
于是又向上级单位提起投诉
直到2022年3月6日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给出投诉结果
联通投诉及回复有点长
小编全文贴出来
据了解,嘉兴联通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嘉兴市秀洲区‘智安街道’租赁服务项目”[编号:ZJFY-2021009]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月4日通过当面提交方式向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提起投诉。于2022年1月4日起正式受理,并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分别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诉人2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下面,我们将从投诉人(嘉兴联通)提出的三个事实依据、被投诉人1(浙江富昱项目管理)的分别回应、第三方调查以及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分别认定,来看一下该项目在哪些事项中存疑,以及经调查后的投诉结果如何。
投诉人(嘉兴联通)诉称
投诉事项:我司认为代理机构对我司质疑事项的回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保证本项目采购过程公平公正。
【事实依据1】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中“(一)投标文件的组成:包括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备份投标文件(选送),均由资格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及投标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其中电子投标文件中所须CA签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招标文件要求CA签章的部分,我司在招标文件有要求提供CA签章的章节均有CA签章。而我司被认定为缺少签章的章节为第8.1、9.1章节的技术偏离表(具体为P1963、P1971、P2149、P2204、P2951、P3049、P3079),该章节未要求CA签章,因此我司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属于“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电子签章的”。我司签章未显示的页面为商务技术文件第8.1、9.1章节的软件技术偏离表与设备技术偏离表。第8.1、9.1章节是第6.2章节技术偏离表的软硬件拆分部分,其内容均在第6.2章节有完整描述,不影响我司投标文件真实意思的表示及专家评标,且第6.2章节均有我司签章,具备相同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1:我司认为招标代理对我司的质疑函回复判定废标的依据与事实不符。
被投诉人1回复投诉事项1:“嘉兴市秀洲区“智安街道”租赁服务项目(ZJFY-2021009)”依法于2021年12月27日14:00时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号评标室进行开评标,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发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通过政采云平台加密上传的投标文件,至少在 P1963、P1971、P2149、P2204、P2951、P3049、P3079技术响应表中,未按规定要求加盖单位公章,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 P189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中“3. 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 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电子签章的,”的相关规定。”一致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经调查查明1:“嘉兴市秀洲区‘智安街道’租赁服务项目”[编号:ZJFY-2021009]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采购预算金额40000000元,最高限价39801319元。浙江富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委托,于2021年12月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21年12月27日14:00时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号评标室开评标。共有10家供应商报名,最后有以下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嘉兴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嘉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隆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嘉兴市茂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发现投诉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电子签章,其电子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不予评审;嘉兴隆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故作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浙江嘉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嘉兴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嘉兴市茂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标金额为39720492元,并于2021年12月2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认为1:“嘉兴市秀洲区‘智安街道’租赁服务项目”[编号:ZJFY-2021009]招标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的“前附表”第八点对投标文件的要求是“电子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8、商务响应表”(P213)和“技术响应表格式”(P214)中均明确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招标文件明确本次政府采购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对相关数据电文使用电子签名。因此,招标文件中“商务响应表”和“技术响应表格式”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应当是供应商的电子签章。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点第(六)项规定,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电子签章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投诉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中P1963、P1971、P2149、P2204、P2951、P3049、P3079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电子签章但未电子签章,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视为投诉人投标无效并无不当。
【事实依据2】
我司根据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操作规范对投标文件进行正常导入、关联及多页签章(选择全部盖章)政采云客户端保存签章后显示所有招标文件已签章后生成加密文件上传成功,全程未出现任何错误提示。但根据开标结果,我司标书出现部分页面未签章。事后,我司经标书复盘,发现未签章页面中,当鼠标移至特定位置出现我司签章序列号,但签章没有显示,截图证明见附件。我司作为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的用户,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出现漏洞,导致无法保证电子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不应由我司承担后果。
法律依据2:《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被投诉人1回复投诉事项2:1.评审小组只对各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加密上传的投标文件评审,无法对供应商反映其投标文件的电子公章漏盖系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出现漏洞造成的理由作出判断。2.整个开评标过程均正常,其他各投标供应商均无发现投诉人反映的电子投标问题,也没接到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采云平台或其他相关部门故障通知,故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不适用上述任一条款。
经调查查明2:2021年12月2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送达对“嘉兴市秀洲区‘智安街道’租赁服务项目”[编号:ZJFY-2021009]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的内容基本一致。被投诉人1于2021年12月31日对该质疑函进行了答复,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与关于投诉事项的辩称内容基本一致。
本次政府采购自2021年12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至2021年12月27日开标,期间政采云有限公司未发布过政采云平台出现任何故障的通知。本次政府采购共有七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所有供应商均是在该期间通过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除投诉人外,其他六家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了电子签章。
投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本次政府采购招投标期间政采云平台出现过任何故障,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电子投标文件中未电子签章部分系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出现漏洞所致,且其他六家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均未出现与投诉人类似的问题,因此,对投诉人其电子投标文件中未电子签章部分系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出现漏洞所致并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事实依据3】
开标程序不合法,根据条例,评审组判定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时,应该给我公司申辩的权利,而我公司自始至终未收到书面代理公司和评审组的通知。
法律依据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29号)第四条“评审小组成员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重点对各供应商技术响应文件和相关明细报价进行评审,如发现有供应商报价不符合规定或技术偏离情况,或拟认定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的,应向该供应商进行询问,给予供应商陈述、澄清或申辩的机会,并予以记录”。
被投诉人1回复投诉事项3:1.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有交易均为在线完成,各供应商均可在线实时了解评审情况。2.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 P189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中“3. 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 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电子签章的,”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澄清或询标范畴。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认为3: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五点第(三)项规定,评标程序中的形式审查包括资格审查(除符合性审查以外的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内容)和符合性审查,即对供应商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投标文件形式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其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29号)第四条的规定是针对评标时在实质审查与比较中出现评标委员会无法确定的问题时才适用。投诉人电子投标文件中应当电子签章部分是否签章属于评标程序中的形式审查(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通过直观判断即可确定。投诉人引用该条规定认为评标委员会未向其进行询问并给予陈述、澄清或申辩的机会,开标程序不合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投诉人投诉请求:我司认为本次招标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1表示:综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其实公布投诉结果的前三天
3月3日该合同已经签署
也算是对联通公司一个交待
对招标工作一个了结
PS:招标结果出来后的质疑,本是常见的事。但近期小编发现,有关公安行业的特别多,而且还多牵扯到三大运营商。比如,
(但最终未中标);
2月22日,看来公安项目比较难啃啊!
3月5日
投标江湖深,处处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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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手一抖,立马转走!
七七八八九九九,你想看的这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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