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4月2日,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招商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4月6日,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布关于坪地坪西社区坪西南路55号片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规划分项指标调整事宜的公示通告。
4月2日,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布关于《光明区楼村社区狮山工业园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规划》05-03、05-05地块规划调整方案的公示。
01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包含城市更新在内的需要通过和解、调解、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条例》是国内同领域首部涉及全类型矛盾纠纷、囊括全种类化解方式、覆盖全链条非诉流程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九章,包括总则、源头治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衔接机制、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十八条。
(一)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引导全社会贯彻落实源头治理、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优先的理念
一是从法律制度上贯彻落实源头治理的理念。《条例》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对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责任,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治理,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资源向基层倾斜,充分依靠基层自治,发挥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等,依法引导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等单位在纠纷化解方面的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的责任,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协调市、区非诉讼纠纷解决工作的职责,公安、信访以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相关职责,并赋予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调解组织参与全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平安建设组织的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职责,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化解指导职责。三是从法律制度上鼓励和引导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优先。《条例》规定: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倡导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和解;未能协商和解但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化解。《条例》规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总之,努力引导全社会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二)固化、复制、推广“光明模式”
近年来,我市光明区在矛盾解纷多元化解中形成了一套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行之有效的经验,被誉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光明模式”。为提升、固化及在全市推广这一模式,《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派出所、人民法庭、居民委员会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依托平安建设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社区协商制度化,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群众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对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到场调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三)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构筑科学、合理、高效的多层次、多元化工作机制和解纷防线
1.着力推动调解事业全面充分协调发展。调解不但是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方法,也是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方式中的重要途径。作为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方式的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商事调解和行政调解。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已有法可依,随着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应运而生的商事调解、行政调解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亟待立法引领、规范和保障。为了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功能作用,培育和发展新型调解,《条例》明确了商事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地位,以法制创新促进各类调解在新形势下全面充分协调发展。一是完善现有调解法律制度。《条例》规定了各种调解的依据、原则、调解员条件、调解回避、保密制度、调解期限、调解协议、调解终止情形等事项,为调解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性制度保障,并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各种调解全面充分协调发展、构建调解工作新格局的责任。二是破解人民调解发展瓶颈制约,促进人民调解向基层延伸和发展。《条例》规定: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并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有关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聘请两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一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个人调解室调解员享受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调解员同等待遇。三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条例》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按规定对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员予以补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四是支持商事调解先行先试。在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条例》率先就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组织备案和主体资格登记,以及商事调解的收费、信息公开、保密义务、政府监管、行业组织职责、行业自律管理等作出规定。五是规范行政调解活动。针对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调解的规定较少的情况,《条例》立足我市行政调解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就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的管辖、行政调解的受理期间等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以法制创新规范、引领和保障行政调解事业发展。
2.创新仲裁相关工作机制。国家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完善,《条例》将非诉化解理念贯穿劳动争议仲裁全过程,对实践中效果较好的做法和经验以法规形式进行固化,以期将来发挥更大作用。与此同时,民商事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纠纷多元化解中不可或缺,《条例》立足我市仲裁事业发展实际和纠纷多元化解的需要,就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仲裁机制创新、建立仲裁前优先推荐调解机制、仲裁中的调解、健全仲裁调查取证协助机制、建立仲裁和诉讼对接机制等作出了规定,推动仲裁机构在新形势下与调解、诉讼共同发展,更加高效便捷地化解民商事纠纷。
3.健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和机制。一是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目前,国内关于行政裁决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我市在广东省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了行政裁决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成果,为推进我市行政裁决事业发展,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条例》结合中央文件要求,就行政裁决作出了基础性制度规定,明确了行政裁决适用的纠纷范围、裁决先行调解、救济途径等。二是创新行政复议相关机制。从行政复议融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角度,创新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与调解、行政诉讼的对接。《条例》就行政复议中可以调解的矛盾纠纷范围、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调解不成的处理、复议中的和解等作出规定,为行政复议赋能,充分发挥其在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四)赋予商事调解组织合法地位,促进商事调解事业发展
为解决长期以来商事调解组织难以成立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程序等。一是明确商事调解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为商事调解组织的主管部门,负责调解组织设立条件审查,并对接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商事调解组织依法登记,通过这些制度设计,使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依法获得“准生证”;三是明确了商事调解市场化收费制度、调解规则和调解员等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四是明确商事调解行业组织的职责,旨在培育行业自治,引导和促进商事调解健康发展。
(五)创设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
目前,国内立法上尚无中立评估机制的规定。《条例》借鉴国外的中立评估机制,创设了具有深圳特色的中立评估机制。中立评估机制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但还未审理前,在特定规则的约束下,由中立第三方根据案件情况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评估意见,是一种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一定的评估、指引和帮助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与调解、仲裁、诉讼等解纷方式并列使用,优势互补,产生合力,充分体现了纠纷排查与化解并重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中立评估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赏,也为许多国家借鉴。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探索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调解中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全国各地法院也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了探索。近年,我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领域进行了中立评估探索,邀请香港法律专业人士就案件适用的香港法和可能的裁判结果进行评估,为从立法上建立中立评估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基于深圳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条例》设立了将中立评估广泛运用于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的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中立第三方就矛盾纠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预测进行中立评估,中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当事人和解、调解的参考,这对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六)建立衔接机制,保障多元解纷机制之间的对接畅通,形成科学高效的解纷体系
《条例》规定了以下衔接机制: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调解与当事人委托的中立第三方评估之间的衔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案件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民商事仲裁与调解衔接;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在诉讼前与调解的衔接;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调解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衔接;特定和解、调解协议与公证的衔接。通过上述制度设计,旨在打开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通道,促进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最大限度适用,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合力,提升城市矛盾纠纷综合化解能力。
此外,《条例》就建立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信息化平台建设、基层纠纷化解保障机制、交易集中场所调解机制、单位内部纠纷化解机制,以及加强调解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调解员人才培养和职业评价体系、调解员待遇保障机制等作出规定;就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平台建设、诉调对接机制保障等作出规定;还明确了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纠纷化解活动的监督。
政策原文:
02
佳兆业集团与招商蛇口及中国长城订立战略合作协议
4月5日,佳兆业集团发布公告,该集团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蛇口)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订立战略合作协议。
据悉,招商蛇口是招商局集团旗下城市综合开发运营板块的旗舰企业。招商蛇口以产业园区、集中商业、招商积余及邮轮为核心IP,着力构建“美好生活圈”多元产品服务体系,业务覆盖全球超110个城市和地区。
中国长城由中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同成立,致力于不良资产收购及管理、资产管理及其他 股权 等综合金融服务。
签约仪式现场(来源:佳兆业城市更新)
协议订约方同意利用彼等各自的实力进行合作,包括集团于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等大湾区核心城市的城市更新储备;招商蛇口发挥社区、商业及产业园区综合开发优势;以及中国长城发挥资产管理及产融结合优势。
公告称,合作将会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原则项下的合营安排及资产收购,即在相同条件下,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协议订约各方应优选彼此作为首选项目合作伙伴。除物业开发外,协议订约方须商讨并加强彼等于大湾区的文化旅游、客轮及其他业务方面的合作。订立协议有助实现集团于大湾区的核心价值,促进城市更新项目转型,活化商业及住宅项目资产,缓解短期 流动资金 困难。
公司将会设立特别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战略合作。
03
坪西社区坪西南路55号片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规划分项指标调整事宜公示
坪地坪西社区坪西南路55号片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规划分项指标调整事项已经龙岗区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坪西路、坪西南路与龙坪路(在建)交界处,实施用地面积58487.37㎡,留用土地面积12360.47㎡。
二、原规划指标情况
根据《坪地坪西社区坪西南路55号片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协议书》和留用土地批复,确定留用土地落实在《深圳市龙岗202-04号片区[新生地区]法定图则》07-01地块,用地面积12360.47㎡,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规划容积70626.5㎡,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4476.5㎡(含移交政府人才住房6273.1㎡),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6150㎡[含9班幼儿园建筑面积2800㎡(占地面积2700㎡)、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600㎡、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750㎡、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1000㎡];另配建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占地面积1500㎡。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予以核定。
(调整前)
三、规划指标调整情况
现坪西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技术规范要求,且主导功能、总建筑面积和公共配套设施功能及面积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减少住宅建筑面积2000㎡,增加配套商业建筑面积2000㎡。具体指标为:
用地面积12360.47㎡,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规划容积70626.5㎡,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2476.5㎡(含人才住房6273.1㎡),商业建筑面积2000㎡,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6150㎡[含9班幼儿园建筑面积2800㎡(占地面积2700㎡)、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600㎡、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750㎡、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1000㎡],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占地面积1500㎡。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予以核定。
(调整后)
本项目合作方为深圳市恒裕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询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由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创立于1993年,并于2007年9月2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03377.HK)。远洋集团以“建筑健康和社会价值的创造者”为战略愿景,致力于成为以投资开发为主业,发展开发相关新业务的综合型实业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住宅开发、不动产开发运营、物业服务及建筑建造全产业链服务,其他协同业务涵盖房地产金融、养老服务、物流地产、数据地产等。
远洋地产在深项目主要有远洋新干线、远洋新天地、荔山项目、龙船塘项目等。
04
楼村社区狮山工业园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05-03、05-05地块规划调整方案公示
《光明区楼村社区狮山工业园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规划》于2022年3月公布实施。为充分衔接光明中心区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拟对《光明区楼村社区狮山工业园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规划》05-03、05-05地块进行规划调整,调整后土地整备规划确定的主导功能、建筑总量和各建筑功能分项建筑面积不变。
项目位于光明中心区科学公园南侧。本次规划调整主要对05-03、05-05地块分项指标进行转移。
(一)05-03地块,用地性质由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C1+R2)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R2);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由75181㎡调整为75561㎡,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由35579㎡调整为72033㎡,商业建筑面积由7450㎡(含地下商业建筑面积1000㎡)调整为1648㎡,办公建筑面积由30172㎡调整为0,配套设施将公共厕所建筑面积100㎡调整至05-05地块。
(二)05-05地块,用地性质由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C1+R2)调整为商业用地(C1);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由74389㎡调整为74009㎡,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由36454㎡调整为0,商业建筑面积由8840㎡调整为14642㎡(含地下商业建筑面积1000㎡),办公建筑面积由28510㎡调整为58682㎡,配套设施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由60㎡调整为160㎡。
如需了解更多深圳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投资机会,欢迎垂询。(添加好友请备注公司、职务和姓名,中介勿扰!)
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房地产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创始于2013年,致力于成为专业领先的策略型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全流程服务商。集团业务聚焦于将城市更新、产业升级以及资产管理进行高度融合发展,我们致力于通过“旧改+运营”、“园区+基金”双引擎驱动模式,为中国二次城市化从增量开发转型为存量改造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合一业务范围包括政府政策编制顾问、更新整备项目全程顾问(投资开发顾问、全流程开发管理顾问及融资并购)、工改工产业园区策划招商运营等,参与操盘和服务的项目覆盖深圳十个区。合一城市更新集团立足深圳面向湾区,业务覆盖粤港澳大湾区两岸六城。集团于2017年、2019年荣获中国地产年会年度城市更新运营大奖。2020年,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中心设立于合一城市更新集团总部。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城市更新政策规定,按照行业专业标准原创而成,所用数据基于合一城市更新集团的市场监测以及对公开信息进行的综合整理与分析,力求公正客观的反映城市更新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因数据统计时间与统计口径的差异,合一城市更新集团不保证公众号所载内容的完全准确性与完整性,如后续发布内容与前期内容存在差异,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可随时更改且不予特别通知。本公众号所载内容均不构成对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建议,仅供大家决策参考,任何机构或个人使用本公众号所载内容,请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特定事实与前提。
本公众号所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合一城市更新集团所有,未经书面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更改或以任何方式翻版、复制、转发或引用本公众号所载内容。未经授权私自转载或者转发本公众号所载内容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私自转载或转发者承担,合一城市更新集团保留随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