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媒体札记
“只有不再将彩礼当作检验婚姻的唯一标准,才能真正不为物累,使婚姻回归两情相悦的本位。”
近年来,“天价彩礼”“彩礼纠纷”时常引发社会热议。日前据媒体报道,当前因“彩礼”纠纷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多达9636人。部分被告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返还原告礼款,在法律文书中也有“被告返还原告金750项链、金750钻石挂坠一个、金750钻石戒指一枚、天梭手表一块”等表述。透过这些内容,不难发现:原本发生在婚姻双方之间的琐事纠纷,已经无法通过口头契约、私下协商等手段进行调停,随着矛盾的增多与升级,双方只能以法律手段寻求解决。
在传统观念看来,作为婚嫁风俗一部分的彩礼,寄寓着双方家庭对即将进入婚姻生活的新人的祝福。然而,近万人因彩礼纠纷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说明彩礼在婚姻中已成敏感话题。双方家庭在彩礼问题上一旦处置不当,很可能成为触发婚恋危机的导火索。事态演变到这种程度,说明彩礼的性质已然改变。如何引导公众转变婚俗观念,化解彩礼造成的“情劫”,关乎年轻人能否获得没有负担和束缚的幸福婚姻生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退还彩礼的法律依据在哪,其中是非又应如何判断?有律师表示,《民法典》对彩礼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有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是男方悔婚,还是女方悔婚,只要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都应该退还彩礼。”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司法实践中,彩礼中除金钱部分需要返还外,有些实物也需要返还。比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适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但是对于衣物、化妆品、烟酒、食物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入返还的财产范围。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针对彩礼问题,《南方日报》的一篇评论认为:“给不给、要不要、还不还,似乎处处是问题,可事情真有那么复杂吗?”“道理清楚,规定也明了,被要求返还的彩礼大多都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的日常开销,于情于理都应该物归原主。”
封面新闻的评论这样写道,“如果在超越自身家庭情况下给得多,会变成一个家庭对另外一个家庭的‘扶贫’,让一方负债累累;反之,如果给得少,会让在乎它的一方家庭觉得‘脸上无光’,形成两个家庭之间的隔阂。”因而,“审视彩礼问题,不仅应该从社会视角层面切入,更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讨论。针对不返还彩礼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方式,是在用一种法律手段,对这一社会问题进行文明纠偏。”
相比通过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彩礼纠纷,社会更应该思考这类不良风气对婚姻关系、婚恋观念的侵蚀,“婚姻大事别被物累”。极目新闻的文章指出:“从近万人因不返还彩礼而成为老赖的现状来看,‘天价彩礼’、‘勒索性彩礼’真的必须要遏制了。任其蔓延下去,不但给很多家庭带来痛苦,也会侵蚀婚姻的美好,让年轻人更加‘恐婚’,进而影响社会稳定。”通过对拒不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和反思,应该更全社会带来更多的“启示和警醒”,红星新闻的文章强调,“将婚姻幸福寄托在天价彩礼上,无疑是对婚姻关系的物化和矮化,甚至是为婚姻解体后反目成仇埋下伏笔。只有不再将彩礼当作检验婚姻的唯一标准,才能真正不为物累,使婚姻回归两情相悦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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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白毅鹏
编辑/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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