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林女士花200在一家酱肉店办了会员卡,这天她看到店里猪头肉搞特价,就买了10多块钱,不料,第二天就被告知店铺出事了。很多人都在客户群里说,店铺怎么关门了,林女士一开始还不信,她说自己昨天还买了猪头肉的,结果当她来到现场,发现他们说的竟然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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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店是去年10月份开的,往常这个时候,酱肉店早就开门了,可是今天却是大门紧闭,周围还有几个酱肉店的客户,也在这里讨论,都在群里找群主,询问为何不开门,还有人去私信,却发现已经被群主拉黑,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过了会,群主直接将群给解散了。
这些人都是在酱肉店办了会员卡的,这钱还没用完,店却开门的,这可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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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陪同林女士找到了市场监管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经过他们调查,这家店确实是毫无征兆地关门的,前一天还在正常经营,应该是晚上直接就收拾东西走了,他们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也是联系不上。
由于这名店主有故意的嫌疑,所以林女士决定去公安机关问问,得到的结论是,因为涉案金额较少,派出所表示这属于纠纷,还没有到案件的地步。如果办卡人数较多,工商局会将案子移交给派出所的,所以目前来看,林女士他们要么只能寻求别的方式维权,要么就是寻找更多的办卡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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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林女士等人的这些钱,还能追回来吗?
既然现阶段只是属于纠纷,那么林女士只能投诉到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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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他们所办理的会员卡,属于预收款,按照约定商家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商家却在客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关门离开,并且在林女士等人群里追问时,直接解散了群,属于商家单方面违约,应该退还相关费用和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既然商家让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那么,在卡内余额消费完之前,双方是存在合同关系的,但是现在钱没用完,商家却跑了,已经涉嫌欺诈行为,林女士等人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相应服务3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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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现在的关键点就是,商家找不到了,以上的赔偿都是建立在商家在的情况下,那么现在找不到了,本金都拿不到,更别说赔偿了。
那么,既然通过一般途径无法解决,他们又该如何做呢?
由于林女士一个人只有120块钱,但是他去报案是没用的,第一是金额太少,第二是人数太少,所以不构成案件,所以,她现在要做的就是联合更多的人,一旦金额过大或者办卡人数过多,商家的行为就涉嫌违法。
根据《刑法》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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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结合商家不告知客户,而直接关门,然后拉黑客户和解散群的举动,商家有很大的故意嫌疑,他在明知客户会员卡里还有钱的情况下,自己跑路,不管什么原因,都是隐瞒了事情真相,已经涉嫌合同诈骗。
也提醒各位,遇到类似的问题时,若商家还在,那么好办,直接向消协投诉,由消协进行调解处理。但是商家若“消失”,就像林女士这种情况,无法找到商家,自然没法进行调解。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消费者搜集相关证据,联系更多受害者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或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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