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申请人车某于2000年8月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被申请人的某皮具制造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4月中旬,该公司以车某违反公司工作纪律为由,解除了与车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车某离职后,以公司未依法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未享受相关年假工资待遇为由,将该皮具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劳动仲裁。车某认为公司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至202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1019元。
车某诉称
自2017年至2021年期间,车某一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未获得过相关年休假工资待遇,公司行为系属违法,应当依法支付200%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公司辩称
工作期间,公司每年于春节下发通知,集中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并支付带薪工资,故车某已经依法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公司无需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集中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是否可行?
处理结果
根据法律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可以统筹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在本案中,皮具公司结合经营实际情况,于春节假期前后,集中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并下发通知,规定了法定节假日为哪几天,其余超出春节法定节假日的时间为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该规定并未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且公司在具体通知中,还给予了职工的异议表达权,而包括车某在内的职工并未提出异议。同时,公司已经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了车某休假期间的工资,故车某再主张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仲裁委员会最终依法驳回了车某的仲裁请求。
法条索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启示建议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是事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一项福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心健康,从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带薪年休假制度最重要的两部法律依据,年休假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是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的基本原则,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年休假的具体执行中,用人单位占据着主导地位,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工作特点并结合员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权利,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员工年休假申请拒绝的权利。从管理角度而言,为避免耽误用人单位生产运作,影响经营效益的实现,员工并未享有完全自行决定是否休假的权利,而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但从公平公正角度而言,用人单位对于年休假的安排以及对职工休假申请的拒绝必须建立在合理、公平的前提下,否则,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从制度设计而言,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统筹安排。
保障带薪年休假福利的落实,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寻求最科学、最人性化、最兼顾双方利益的休假方案。而与员工协商一致或者提前进行休假安排、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赋予员工异议权,无一不是用人单位充分听取职工意愿的有效途径。
【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图片来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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