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是我父亲生前借的,我父亲的债务不应该由我来偿还。”被告李某二坚决不同意偿还其父亲的借款给原告许某。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中是否有依据?近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张某系借款人李某一(于2020年死亡)的妻子,被告李某二系李某一的儿子。李某一生前共向原告许某借款98400元。李某一死亡后,原告许某多次向借款人的妻子张某及儿子李某二追讨,未果。为此,原告许某于2021年9月3日向化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及李某二立即归还借款。
被告李某二在庭审中称,其没有继承其父亲任何财产,也当庭表示若其父亲名下有遗产,其放弃继承。庭后被告张某也向化州法院提供代理词称其放弃继承其丈夫的遗产。
经调查,被告李某一名下有房产。经多次调解无果,化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二及被告张某在继承李某一遗产范围内对98400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父亲与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若父亲健在,子女是不用承担偿还父亲债务责任的。
若父亲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只有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才需要在继承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李某二作为被继承人李某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虽然两被告尚未继承借款人李某一的遗产,也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一遗产继承权。
但化州法院查明被告李某一名下有房产,两位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会对原告许某债权的实现造成障碍,不利于原告许某债权的实现,也有违诚实、公平原则,所以化州法院对两位被告放弃继承的意见不予准许。
而且两位被告在其继承李某一的遗产范围内对李某一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也并没有加重张某及李某二的还款义务,为此,化州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陈晓梅
【作者】 杨金凤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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