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贵州铜仁万山区敖寨乡国云加油站杨国云遭伪造借条敲诈
案例分析:2009年贵州铜仁万山区敖寨乡国云加油站法人杨国云先生准备扩大规模,在当地电视台招商引资,需要50万投资的合伙人,其中任光英、杨春夫妻俩凑足了资金,有了参与资格,不过两人首付只有10万元。这10万元也不是一次到帐的,两人在2009年8月29日,只送来一万元现金,还有9万元在他们自己的银行卡里,任光英和杨春并没有把密码交出来,打收条也不肯交密码。面对这样的情况,最终对方提议签了合同后到司法局公证处去公证,如果卡里钱不到位,公证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心里还是不放心的杨国云,联系了石油公司上级得到确认后才签,他才签了合同,杨先生将所有担心全压在了公证处了。
但是任光英和杨春夫妻两人得到签字后就不愿意去公证了,这个投资协议就是他们骗到手的。签定的《投资国云加油站协议》中明确约定任光英向杨国云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协议约定无论加油站是否正常营业,自2009年10月1日 起,杨国云需向任光英支付利润2000元/月,2009年先按1500元/月算。
2009年9月2日杨国云收到任光英投资的10万元(其中用其丈夫杨春帐号转帐9万元加现金1万元),杨国云当日出具收具“今收到任光英投资我加油站现金壹拾万元整。”
但是加油站2009年9月29日刚开业一个星期就因资金不足停业了,杨先生去跟任光英夫妻要填补运作资金,他们不原意,告诉杨先生,他们把钱投资到砂厂去了,他们说从不想经营,家门口的生意只想参场,什么手段不重要,投资合同以他们已签字,法律上已经生效。
一个新开张的加油站,刚开业就停业,这一点让杨先生很生气,到了2009年10月3日周六假期,杨春任光英夫妻就到加油站查帐,一个新加油加站,三个油罐,底油,无法全部变现,加油站可以倒查半年,每天都查得清清楚楚,就到这是,任光英和杨春收走了4万,留下7000多,说是怕杨先生用到其它地方。
2010年11月4日杨代江与杨国云签定入股协议,其中杨国云占10股100万元,杨代江占3股投入资金30万元。杨代江入股时也知晓杨国云与任光英之间协议及已支付过的款项。
任光英于2011年6月4日及2011年9月12日分两次收到杨国云支付的2010年11月到2011年8月份的利润共计2万元,有收据为证。
2015年3月9日国云加油站通过邓继祥向农村信用社借贷15万元用于恢复加油站运营,但因为当时杨国云重病(因杨国云09年前加油站都是口喝汽油加车油约9年左右,导致全身汞铅中毒,全身血管安上了支架),任光英,杨春乘机强行介入加油站经营,银行未把15万元贷款提出交给贷款人,就直接把相关款项直接打入5位债权人的帐户了,所以对应这部分款不存在2年利息一说。
2017年翁龙从杨国云手里购买全部股份。
2017年7月4日 杨国云向任光英支付了6万元。综上杨国云实际已付清任光英的本金和利润。
2017年10月15日任光英,杨春向法院提起诉送,诉求如下:
要求杨国云付清任光英2009年8月29至2013年6月21日借资加油站的利润;
按杨国云2013年6月21日所签借条(实为伪造借条,非杨国云本人签字),支付原告本金15万和利息15.6万(算至2017年10月),合计30.6万元。
任光英在诉送过程中提供了11份伪证,分别是借条,证明,保证书,补充条款,承诺书,告知书等,均非杨国云本人签定,杨国云本人对条款也不知情。
列举部分任光英伪造证据:
任光英出具的2013年6月21日年签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任光英现金伍万元整,此款及2009年投资的十万元整,保证在肆个月内还清,否则偿还壹拾伍万元整和月利润3000元(按月计算外)本人将在路边的住房一栋归任光英所有,我全家田土使用权(含与他人交换的田土)交任光英使用50年,并按约定的计算,付清本金及所有利润。”
另任光英还伪造承诺书说杨国云承诺翁龙购买股份后,所欠款项由翁龙代为支付以抵扣应付的股份转让费(并备注要还款30.6万),并发告知书给翁龙,让其代为还款,未履行,后面就直接要求翁龙搬出加油站,并归还土地使用权给任光英所有。
任光英所出具借条,承诺书均为伪造。杨国云首次被告是正重病住院,法院因被告未能出庭,被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就直接按任光英诉送请求让杨国云规定时间还款。
杨国云也在规定时间里提出再审和复议,但因杨国云没有钱支付3350元的诉讼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后村里给杨国云出具困难证明,申请免除诉送费,但法院未采纳,仍然撤回杨国云的上诉。
借条是甲方和乙方划分经济债务及关系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视为甲方拥有乙方财产的证明。伪造借条也可能构成犯罪:(1)伪造借条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成立的要件,伪造证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受害人本身对行为人没有债务关系,行为人虚构借条可以体现其采用虚构事实的具体行为。(2)伪造借条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通过伪造的借条进行诉讼,骗取财物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任光英伪造借条等证据,已明显违反法律,另杨春还对杨国云采取暴力胁迫,到杨国云家里闹,逼得杨国云,邓继祥夫妻离婚,全家五离四散各奔一方,杨国云重病在身,且过着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生活,一边是病痛折磨,一边还要接受精神上的打击。希望相关部门给杨国云给予关注,并级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4987698965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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