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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吸引消费者、提升店内客流量,一些餐厅通过网络平台出售促销餐券,然而在顾客实际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商家的一些“解释条款”,致使双方产生纷争,日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促销餐券纠纷案。
原告李先生分多次购买6份(1份10张)被告某酒店999元秒杀自助晚餐券,共支付5994元。其中5份为2021年11月1日上午之前购入,1份为11月2日购入。针对促销餐券,商家制定了相关使用规则,在官方微信客服群告知:11月1日之前购入的晚餐券,在特殊推广日(圣诞节、情人节)不得使用;而11月2日购入的晚餐券,标注的使用条件则改为,平安夜、圣诞节、跨年夜、情人节等特殊推广日不得使用。
原告与家人拟于12月24日平安夜去某酒店就餐,却被告知平安夜不能使用,双方发生纠纷,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餐厅告上法院。
原告李先生认为,被告酒店在出售商品时未明确说明特殊推广日的定义,模糊标示,采取虚假手段误导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将购入的餐券大部分转赠亲友,有的已经消费,影响消费体验。截至诉讼时,共持有餐券6张,均为11月1日之前购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6张餐券费用599.4元,并三倍赔偿1798.2元。
被告酒店辩称,圣诞节包含了圣诞前夕的平安夜,按照行业惯例平安夜理所当然应该为酒店的特殊推广日,其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不存在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天津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某酒店未明确标明餐券限制使用条件的行为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第六条规定。
经过审判团队耐心细致地讲解和调解,某酒店同意给李某持有的6张餐券退款,并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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