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租房问题层出不穷,房东与租户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有不少租户反映,在退房时,房东会找来许多借口拒绝退还押金。而房东则表示,按照租房合同,租户提前退租,扣除押金是正常现象。
那么究竟要如何做才能使房东与租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平衡呢?
2020年10月,家住长沙的谭女士找来记者,称她母亲将家中的一套房子租给了来自湖北的男子小李。按照合同规定,该房子的租期为两年,每月租金1800元,押一付三。
一般来说,租房合同中都有明文规定,倘若小李提前退租,那么他将支付一定费用的违约金。但是由于小李找房子的时间过于紧张,他还未来得及仔细思考自己是否能住满两年,便匆忙地签下了为期两年的租房合同。
当一年后小李提出退租时,他的房东则表示不会将押金退还给他。于是小李再三和房东说明自己需要搬离此地的原因,他称自己在租房期间内一直都有按时交付房租,房间内的设施也保存完好,他希望房东能体谅一下打工人的不易,将押金退还给自己。
然而房东依旧选择拒绝小李的要求,原因是小李还欠了她好几个月的水费未交,就在她准备和小李谈谈押金一事时,她却发现小李不见了。
小李为了泄愤将出租屋内的物品全部损坏。他砸烂了冰箱、洗衣机和微波炉。家中的地板上到处都是碎玻璃,门把手也被他拆卸下来,甚至就连线路和管子也被他全部剪断。
衣柜的门只剩下半边,浴霸的按钮被丢进垃圾桶,木质抽屉也变成了碎木块,窗帘被扔在洗手间的地板上……房东怒不可遏,她万万没想到小李竟然会做出如此道德败坏之事。于是她去派出所报了案,并找来自己的女儿联系记者将此事曝光。
那么在本案中,房东不退押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李的权益呢?
所谓租房押金,是指承租人存放在出租人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可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的费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押金应予以退还,但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也就是说租房押金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屋内的物品不被损坏,对租户的行为进行约束。按照正常情况来说,租户退房时,倘若房屋中的物品依旧是完好的,且房租水电等费用并未拖欠,那么房东就应该将押金退还给租户。
在本案中,小李与房东所签订的租房合同是两年。在小李一年后提出退租退押金时,屋内的设备尚未被他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提出不退押金也是合理的。原因有其二:第一点是小李的水费尚未交清,房东有权利让小李交清水费后,再退还押金。
第二点则是因为小李提前退租违背了租房合同,租房合同上表明租期为两年,而小李只租了一年。正常情况下,他应当上交一部分合同违约金,这笔违约金也可以从押金中扣除。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小李提前退租的行为等同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房东带来了损失,因此他应当赔偿这一部分的损失。综上所述,房东扣留小李押金的行为有合理之处。
那么在本案中,小李砸坏屋内物品的行为,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有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小李损害屋内物品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租房合同,他应当主动赔偿房东或为房屋的修复负起全部的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房东可以直接解除与小李的租房合同。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除此之外,小李损害屋内设备的行为也严重地侵犯了房东的权益,房东能够直接通过法律上诉,要求小李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倘若当初小李愿意坐下来和房东好好谈谈,房东或许会退还部分押金给他。可如今他在一气之下将屋内设备全部损坏,他这样做不仅不符合文明秩序,也严重侵犯了房东的权益。
房东上诉后,小李所需要交付的赔偿数目已经远远超出押金数目,小李这样做,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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