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约炮后男方不给订机票,女方诬告两男子盗窃强奸!”广州天河,来自上海的女孩房某和男子潘某相约在天河某酒店见面。见面后,两人你情我愿发生关系。过程中,潘某提出让另一男子陈某加入,房某同意。结束后,房某要求他们给预定回上海的机票,俩人拒绝,房某便报警称被潘某、陈某二人盗窃、强奸。
事发后,潘某、陈某被刑拘。但后没有被批准逮捕,因为房某的诬告行为暴露。于是,房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已被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提起公诉。(案件来自:中国检察网)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女子年满18周岁,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对方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本质是男子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违背女子的意愿,属于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侵犯。法条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潘某、陈某均没有强迫房某,不构成强奸罪。
2.房某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这条既规定了诬告陷害是什么,又规定了哪些不属于诬告陷害。首先,诬告陷害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举报他人;第二,举报的目的是让对方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是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第三,举报的事实是捏造的,并不是实情;第四,情节严重,导致一定后果。而这种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如果是错告,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本案中,房某为了报复两男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对方,导致对方被刑拘,既侵犯了被害人的权益,又破坏了司法秩序,已然构成诬告陷害罪。
3.为了买一张机票,就产生报复对方的心理,既幼稚又荒诞。自尊自爱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放弃自己的尊严根本不会换来别人的珍视。房某以为只是报个警的事,她没有想过这会带来他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是被定罪判刑的后果,司法资源被利用在不该发生的案件上。相信这个案件不仅是对房某的法治教育,也是对潘某、陈某的法治教育。这两人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这番经历也是刻骨铭心的!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认为房某该不该为了张机票采取极端手段呢?如果只有潘某,没有陈某,被诬告后能不能说清楚呢?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系列作品,关注相约更多法律知识分享!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