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 《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已经第六届怀化市委常委会2022年第10次会议和第六届怀化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7次常务会通过。为顺利推进文件的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怀化日报上对《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如对该两个文件有意见,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联系部门: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
联 系 人:陈卫民
联系电话:0745-2331939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16日
附件:
《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
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程序规定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怀化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因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及各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原则】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规定
第五条【征收报批前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社区公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开。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发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机构实施,需于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七条【不得实施的行为】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土地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实施,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农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方案拟定公告】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社区公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公告张贴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并在张贴当日需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补偿登记与异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签订协议与征地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征收实施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县(市、区)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将征地前期资料提交给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工作,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征收实施机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社区公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专款专用】申请征收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的(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0.8倍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第十七条【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权人所有。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水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用于养殖水产的山塘水库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邻近旱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经批准种植的农产品、中草药,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一户只能认定拥有一处宅基地。
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无合法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补办建房手续及补交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一)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二)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三)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房屋生活设施齐全且一直居住。
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占用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占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且未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超出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九条【类别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附件6、附件7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绘成果。
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装修(饰),以不超过最高补偿标准的价格包干补偿。具体按照附件8执行。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附件9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奖励、补助费】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三个月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全部腾房交地后,按该项目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迁坟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附件10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设施补偿标准】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水渠等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国家规定标准补偿。
前款规定的生产生活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重建,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住宅补偿】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生产加工制造补偿标准】征收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最长补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五条【公益用房补偿】征收学校、卫生院、村委会、敬老院等公益性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不另行安置。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六条【安置对象概念、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第二十七条【安置原则】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安置规划】村民安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调整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安置方式】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应当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住宅,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要求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
第三十条【安置标准】各县(市、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假、骗行为责任】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款、安置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职务责任】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规定期限支付补偿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多种违法行为责任】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责令交出土地、强制执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置资格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怀化市鹤城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行政职责】市、区两级征收安置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安置事务性工作。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置资格
第四条【安置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有合法住宅被征收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常住人口:
(一)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二)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三)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
鹤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对安置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区征收安置机构公示。公示结果报市征收安置机构备案。
第五条【住宅与非住宅征收安置】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按规定予以安置。被征收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合法住宅,一处住宅已经被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住宅只作补偿不予安置。
非住宅被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不予安置。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住宅与非住宅,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第六条【户籍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户籍迁入人员须向公安部门提交不动产、农业农村、民政部门等相关户籍迁入资料,并经公安部门对户籍迁入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
第七条【特殊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其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四条规定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人员);
(二)服刑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十个月内新出生人口。
第八条【特定村民安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的、因农用地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或者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其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以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住宅被征收;
(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履行村民义务;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非在编人员。
第九条【不予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购买等途径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住宅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
(三)已享受货币安置、统规统建安置、现房安置、国有土地划地安置人员及其家庭新增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在编及前述单位的离退休工作人员;
(五)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违规迁入户籍的人员;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安置。
第十一条【补助费】征收安置机构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现房安置,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选择货币安置,搬家补助费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
选择现房安置,且逐年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在土地供应后,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从提供房源之日起,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每户每月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00元。选择货币安置,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系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安置方式选择】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和现房安置。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人为单位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货币安置标准】选择货币安置,按照每人27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用。
第十五条【现房安置标准】选择现房安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
超过现房安置标准的,由被征收人按照所选楼盘市场价购买。
第十六条【现房安置房源】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现房安置的房源。
第十七条【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征收安置机构协调办理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第四章 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外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要求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批准手续由征收安置机构负责协调办理,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九条【集中联建安置】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二十条【分散迁建安置】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纳入征收成本。
第二十一条【村民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区人民政府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不再采取预留地方式,具体按照鹤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障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ND
来源 | 掌上怀化 / 怀化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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