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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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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强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政府必须扛在肩上的。最近,有的地方发生了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我们不仅为受害者痛心,也对此事十分气愤。对漠视群众权益的,要坚决追责问责,对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严惩不贷。保民安和惠民生是不可分割的,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尽力惠民生、尽力保平安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

此前,公安部也已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公安部要求,集中摸排一批线索,深化“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会同社区、街道和村组深入群众家庭,走访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等,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线索,重点排查疑似被拐人员,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涉拐线索。

为响应李克强总理和公安部号召,笔者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库中检索到包含“被拐卖”线索的民事类裁判文书475份,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文书283份。笔者进一步统计,从前述283份文书中检索出离婚纠纷类裁判文书212份,其中准予或准许离婚的99例,起诉两次以上才准予离婚的36例,部分案件起诉四次才判决离婚(前述数据统计系在当前婚姻家事类案件裁判文书普遍不公开,多省份数据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完全统计,呼吁依法公开裁判文书)。

婚姻家庭类诉讼是妇女儿童赖以维权的最主要司法手段之一,关系着妇女儿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和最基本人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接受,人民群众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揭露、报告犯罪事实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控告、举报。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告知控告人相应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也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最高法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但举轻以明重,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现事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绝对不应选择漠视。

虽待被拐卖受害人能摆脱拘禁并诉诸民事诉讼时,大部分犯罪看上去已过追诉时效,但正因持续时间久远,对被害人一生的伤害才更加触目惊心。如何及早拯救被拐人员于水火,如何加大力度帮助此类被害人维护合法民事权益、追求新生活,避免因私力救助力量的薄弱而导致其在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中“举证不能”受到二次伤害,也是亟需执法机关重点关注的问题。

民事案件尤其是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涉及的拐卖、虐待妇女儿童犯罪线索背后,隐藏的可能不仅仅是几个逃避追诉的人贩子,更可能是长期对被拐人员施以非法拘禁、强奸、虐待、精神控制的收买人,以及一整条帮助掩饰、隐瞒人口拐卖犯罪活动,将之伪装成合法婚姻的产业链、流水线,这些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应被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查。

公安部已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笔者将检索到的部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文书案号附录于后,期待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清查民事案件(包括未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案件)中存在的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拐卖犯罪,深入推进反拐工作,最大限度铲除拐卖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充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附录部分涉“被拐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案件案号:

(2014)瓮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外出务工被拐卖是事实,夫妻分居确已达24年

(2014)易民初字第1327号

被告答辩意见:原告称被拐卖强迫结婚不属实。

(2014)平民一初字第79号

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告马某在山东寿光市打工期间与被拐卖到寿光的被告高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

(2016)皖0122民初3101号

因年少无知,轻信朋友谎言,1997年被拐骗至上海,身无分文,走投无路,被拐卖给被告。原告系被拐卖的婚姻,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多年来与被告生活的折磨到现在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支持诉请。

(2015)固民一初字第1836号

我是云南人,1988年被拐卖至陆某甲家中与之共同生活。因我与陆某甲没有感情基础,我们同居期间他经常对我打骂。

(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193号

原告16岁时曾被拐卖到河北,并育有一女刘某,被告系再婚。

(2015)隆民初字第1056号

原告说是被拐卖来的,不属实。

(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722号

寻人启事和申诉请求书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是被拐卖的,失踪后被告去寻找过原告。

(2015)原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诉称:1989年2月,原告被拐卖到原平市某村与被告结为夫妻共同生活。

(2015)句后民初字第1031号

原告韦某诉称,1988年原告从老家被拐卖给被告为妻,同年生一子李小龙,现已独立生活。

(2015)长民初字第181号

被告梁某某于1995年5月19日(农历4月20日)被拐卖外地。2009年10月,被告梁某某被原告李某某从福建福州接回家

(2016)鲁0405民初1360号

原告梅某诉称,原告于XX年XX月被拐卖给被告为妻

(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54号

1993年9月,原告与同乡到柳州找工作,被人以介绍好工作为名,一起被拐卖到被告住所地,由于走投无路,原告被迫屈服,与被告一起生活。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403号

原告兰某某诉称:我于1986年4月被拐卖给被告,被迫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16)黔0502民初490号

从被拐卖至今,原、被告已分居25年,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

(2016)豫0621民初1261号

原告诉称:1989年,我被拐卖到浚县,与被告同居生活,户口一直在湖北利川老家没有迁移。

(2014)夏民初字第7072号

原告表示自己是被拐卖来夏津,属于买卖婚姻,后虽与被告生一子但婚后感情一直不合。

(2015)固民一初字第01836号

赵某诉称:我是云南人,1988年被拐卖至陆某1家中与之共同生活。

(2015)梁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原籍甘肃省,1991年6月份被拐卖到被告处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2013)西民初字第2698号

因原告是被拐卖后强迫与被告离婚,双方无感情。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其系被拐卖而与被告结婚以及双方有存款、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2013)凤民一初字第01092号

朱某诉称:其系重庆市秀山县人,1988年农历二月被拐卖到童某某家,之后被严加看管没有任何人身自由。

(2016)川1923民初810号

被告马某辩称:我被拐卖属原告韩某所为,造成现在的结果是原告韩某的过错。

(2012)长民初字第185号

我与原告分居主要是因为原告住院,以及原告在别人的引诱下被拐卖至濮阳市王家6个月等

(2015)郎民一初字第01283号

朱某某诉称:1994年3月,原告被拐卖至被告家,双方于1995年9月18生育一子石某乙,于2010年3月在郎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5)樟民初字第815号

1997年两人共同生育次子何某(长子何某松系原告被拐卖时所生,后跟随原告落户在被告处)。

(2014)石法民初字第00598号

1988年,被告被拐卖至今未归,也无任何消息。

(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57号
原告称,当时是被拐卖来的,后来有了孩子,便把户口转来,并与被告领取了结婚证。

(2013)岳池民初字第89号
1989年初原告付某因被拐卖,由公安机关解救回来后,经人介绍与被告聂某某相识恋爱,同年4月15日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89年10月1日原告修改年龄与被告登记结婚。

(2017)粤0823民初245号

由于原告是被拐卖的,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难以建立夫妻感情。

(2014)莘民一初字第2307号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称自己系被拐卖而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不自愿,但又述称当时未向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

(2014)内东民初字第543号
2003年2月,原告通过内江市东兴区打拐办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寻找,才知道被告已被拐卖,但被告一直杳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已达十三年之久。

(2015)浚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冉某甲诉称:1991年6月,我被拐卖到屯子镇席营村,被迫与被告张某乙于1991年11月4日登记结婚。

(2016)桂0521民初1172号

原告11岁时被拐卖至合浦县石康镇天堂村,被告的父亲(已故)将其买到家中作为被告的妻子。原告被拐卖至被告家中时正值年幼,不知何为夫妻感情,只能接受被告的安排。

(2015)宿城民初字第0527号

本案中,原告虽诉称其于2005年被拐卖至被告家中并受胁迫与被告登记结婚,但原告就被拐卖以及受到胁迫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

(2013)单民初字第1036号

原告虽在诉讼中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原告系被拐卖与被告结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也不认可,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2015)灵民一初字第1006号
原告熊某某诉称,2005年7月,我被拐卖到被告处,给被告做妻子,2006年8月份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甲。

(2015)酉法民初字第00894号

2003年初,本人仅14岁,就被拐卖的杨某某家,并生育杨某甲、杨某乙2012年9月离开时,是一人出走,未带走任何共同财产;

(2014)镇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称在未成年时被拐卖并被被告强迫同居,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2016)渝0235民初4742号

1989年原告被拐卖至河南,2006年才取得自由,后因为需要打工赚钱,一直未回过云阳。

(2015)梁民初字第1635号

原告范某诉称,1990年农历2月份原告被拐卖到梁山县后与被告同居生活

(2016)鲁0832民初4263号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于1982年7月份被拐卖至被告处并同居生活

(2014)台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陈某诉称,1987年我被拐卖给被告为妻,同居生活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家。

(2015)威民初字第1413号

被告于1993年5月21日被拐卖,后经公安机关查找,无任何结果,至今下落不明21年之多

(2013)滑万民初字第255号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祖籍四川省建为县石溪乡,1989年被人拐骗至滑县,当时原告仅16岁(原告实际为1973年生),后被拐卖至被告所在地,与比原告大20岁的被告同居生活

(2013)六程民初字第582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1992年从贵州被拐卖至南京,后与被告共同生活在南京市XX村XX庄XX号,并于1994年3月18日育有一子于某甲,双方于1995年5月10日登记结婚。

(2013)阜民一初字第587号

原告称其系被拐卖后登记结婚,没有提供证据不予认定。

(2013)夏民初字第2170号

在原告20岁时被拐卖到夏津县,与被告相识,二人了解不充分婚后关系不和睦,经常为家庭小事生气吵架,对原告动手、殴打如家常便饭。

(2015)金民初字第47号
原告张某诉称,1990年原告从云南原籍被拐卖给被告为妻,从此原、被告非法同居

(2015)大民一初字287号

原告许某诉称,原告于1993年4月被拐卖至陕西后,被被告白甲某收买。

(2015)滨杜民初字第450号

原告周某诉称,2005年,原告周某不满十八周前被拐卖到被告杨某甲家中,因本人年龄尚小,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等原因,只能依靠被告杨某甲和其家人。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790号

原告诉称其被拐卖嫁给一残疾人,因不从而逃跑遭追打时,“被告出于私心解救了原告,乘人之危要求原告为妻”与事实不符

(2014)船山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龙某某诉称,原告系被拐卖后与被告同居生活,年仅16岁,于2007年生育婚生子周某乙、周某丙。

(2015)冀民一初字第926号
被告主张被拐卖及原告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2014)鄂恩施中民再终字第00012号

1987年,朱某被拐卖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后与该县饶阳店镇子路村村民齐某同居生活至今

(2014)洪界民初字第0261号

原告朱某甲诉称,2000年4月,原告被拐卖至被告家。

(2015)丽龙民初字第196号

因原告是被拐卖的,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2016)鲁1722民初2428号

原告自述系被拐卖与被告结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也不认可。

(2014)江油民初字第1152号

原告于2000年11月被拐卖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聊城县元宝店沙河沟居住至2011年4月后,才回到娘家居住至今。

(2020)苏1084民初5404号

1998年,原告被拐卖到车逻太丰村与被告同居。

(2011)宛民初字第911号
原告诉称,1982年原告被拐卖到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与被告结婚。

(2018)云0302民初7162号

我们结婚前原告是被拐卖到山东,我们经原告二姐介绍才认识的,之前我们是互不认识,

(2017)渝0112民初13202号

被告是被拐卖到原告家的,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不懂法,

(2011)平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曾三次被拐卖到外省,都是被告辛苦将原告解救回家的,被告也因此花费了很多财物。

(2016)苏0830民初840号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原告系贵州省被拐卖到盱眙与被告生活。

(2011)兰民初字第588号

原告夭某华诉称,原告于1988年被拐卖到兰考县谷营乡四明二村,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与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原、被告属事实婚姻。

(2018)湘0202民初543号
因王某监护不力,2003年10月王某娜被拐卖到四川。

龙民二初字第32号

原告原系贵州人,1986年被拐卖给被告为妻,同年年底,贵州省公安厅派人找到原告,询问其是否愿意回贵州生活,因原告当时已生育,表示愿意留在安阳生活,并于1990年12月与被告进行了婚姻登记。

(2018)川0781民初3240号

被告邓某华于1990年被拐卖至安徽省,现已在安徽省居住生活;

(2018)豫1681民初3892号
被告张某1辩称,原告属于被拐卖的,

(2019)鄂28民终110号

1987年,朱某被拐卖到河北省××故城县,后与该县饶阳店镇子路村村民齐某同居生活至今,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齐某。

(2012)原民初字第40号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1年被拐卖至原阳县,被迫和被告同居生活,共生育两个儿子,原被告于1987年办理结婚登记。

(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56号
原告莫某诉称,其是被拐卖给被告苏某的,不知被告用什么方法办了一个弄虚作假的结婚证,并强迫她生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

(2009)原民初字第21号
原告王某诉称:1988年农历6月份,原告被拐卖至河南原阳,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长期限制原告人身自由,1989年农历6月份生儿子郭,1991年生女儿郭。

(2018)黔0523民初196号

答辩人被拐卖到被答辩人家后,才得知被答辩人好吃懒做,根本不务正业,成天在外赌博和与其他女人鬼混。

(2012)太民初字第1491号

由于原告被拐卖时年仅16岁,语言不通,无生活能力,只好委曲求全。

(2014)宿城民初字第1716号
本案中,原告称于2005年被拐卖至被告家并受胁迫结婚,但是至今已经过去将近9年之久,这期间原告不曾报警,也未采取其他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2011)方民一初字第252号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喜欢打牌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1997年原告和同乡外出江苏打工,到那后才知道是被拐卖至当地,因被限制人身自由,

(2011)延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徐某诉称:1990年农历2月份,原告被拐卖到延津与被告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5)冠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邱某诉称:原告原籍四川德阳市罗江县,1983年被拐卖到冠县,被迫与被告共同生活。

(2018)粤1523民初262号

原告于1995年10月26日被拐卖给被告丘某1,逼于无奈与其生活,

(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286号

1997年原告被他人拐卖到州门司镇,被告支付3000元现金,于1997年11月15日,原告被迫登记结婚,

(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281号

1997年10月,被告被人哄骗出门并被拐卖,小孩也随被告一起带走,后经多方打听,被告母子被人拐卖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几经周折电话联系被告后,被告及小孩均不愿意回家,且被告现已在当地非法结婚。自2000年后,因被告一直不愿回家且已非法结婚,

(2015)丰民初字第3381号

在原告怀孕期间,因原告系被拐卖,原告原籍的公安机关曾到被告处找到原告征求意见,原告自愿留在被告处与被告共同生活,因此公安机关未作处理。

(2013)简阳民初字第1446号

婚初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1983年5月4日(农历)回娘家途中被拐卖,现已离家三十余年,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离婚。

(2014)四民初字第549号
孩子小时候政府查清被拐卖的事实,找原告争取意见,迁回云南还是继续与常某甲生活,当时原告为两个儿子着想,同意留下来与常某甲生活,并于1987年6月30日领取了结婚证

(2015)铜张民初字第1409号

原告邓某诉称,原告原系四川人,被拐卖到被告处,双方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2012)射兴民初字第0110号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6年原告被拐卖到被告家里,2007年12月29日生一男孩王某,后于2009年9月17日登记结婚。

(2015)贞民初字第1064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婚姻。2007年1月,原告被拐卖至山西,并与被告同居生活至今。双方于2008年3月26日共同生育长子于某强,于2010年5月8日共同生育长女于某欢,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56号
原告莫某诉称,其是被拐卖给被告苏某的,不知被告用什么方法办了一个弄虚作假的结婚证,并强迫她生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

(2014)丰华民初字第0526号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年××月,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

(2014)茂信法朱民初字第92号

原告诉称,1997年12月,原告被拐卖给被告,1998年2月22日,原、被告到信宜市贵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5)叙永民初字第1489号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至1997年先后被拐卖至叙永县马岭张家和被告处。

因原告从小被拐卖,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

(2015)青神民初字第496号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至1997年先后被拐卖至叙永县马岭张家和被告处。

因原告从小被拐卖,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

(2016)湘0726民初583号

邵某为又聋又哑的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愚人,早年被拐卖到湘乡。

(2011)辰民一初字第149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云1991年被拐卖到浙江与一陈姓男子结婚,并生育一子(陈某,17岁),后陈姓男子病故,原告带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

(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16号

原告朱某甲诉称,原告于2000年被拐卖给被告与其结婚。

(2015)安民初字第5737号

1998年6月,原告颜某在贵州省贵阳市被人贩子拐骗到福建省福安市范坑乡,卖给被告毛某甲为妻。之后,原告颜某、被告毛某甲开始相处并同居生活,并于1999年5月13日生育儿子毛某乙,

(2013)南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诉称,原告籍贯是广西河池市都安县永安乡镇八达村,1992年5月被他人拐卖到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新江村谭村屯被告家里,在被拐卖到被告家的一个多月里,原告曾多次反抗,以死抗争,原告的哥哥、姐姐也曾到被告家营救,但遭到被告及其家人、邻居围阻,当时也不懂得报警,所以就只能顺从了被告。

(2021)桂1024民初980号
事实和理由:原告被拐卖到容县时于××××年××月××日与他人生育女儿李某2。

(2014)巨民一初字第793号

1996年我被他人以找工作为名拐卖给被告张某乙,并同居生活。2006年农历二月十四日生女儿张某丙,现随被告生活。

(2015)北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刘某诉称,1993年我是被人贩子卖给被告,当时我已经怀孕。我们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袁某乙。我为了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

(2014)皋磨民初字第537号
原告刘某诉称,1998年,原告被拐卖到被告处,被强迫与被告结婚。

(2014)景民一初字第542号

婚前,被申请人告诉申请人其14岁时被拐卖到山东农民某宽手里,并与其在1998年6月育有一子亓某,但未与某宽办理结婚登记。

(2014)涪法民初字第04107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于1981年9月被拐卖至福建省将乐县与被告涂某某同居生活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316号

证明原告于1991年被拐卖给被告为妻,原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2014)寿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孔某某诉称,1988年9月间其被拐卖给被告,同年9月底按农村习俗结婚,1989年8月16日生育男孩王某某

(2016)苏11民终2408号

上诉人称其是被拐卖到句容被迫同居结婚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2011)镇安民初字第099号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2年被拐卖到被告家并开始与被告同居生活。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云0128民初1246号

吴某某年幼时就被拐卖到河南省,一直在河南省生活至今。

(2018)晋0926民初558号
1994年3月(农历),原告被拐卖给被告后,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4年冬天(公历是1995年1月份)双方举办了民间婚礼,2013年5月28日,双方在贵州省织金县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9)唐大民初字第61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原籍四川省,1991年原告被拐卖到河南省唐河县与被告李某某未登记同居生活,1992年10月26日生育男孩李某。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32号
黄某某诉称:原告系被拐卖到被告家,后于2012年6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小孩。

(2015)邻水民初字第2266号
因性格不合,被告酗酒、打牌,经常吵嘴打架,长女许某甲一岁多,原告被拐卖到河北(被告归钱4千元)。

(2014)单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自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原告系被拐卖与被告结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也不认可。

(2013)文民一初字第689号

被告依然不同意,无奈之下原告带着女儿申某平外出打工,以致其被拐卖到外省多年,此后不久被告性情大变,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

(2013)单民初字第1435号
原告陈某某诉称:1989年原告从贵州省毕节县被拐卖至单县张集镇,与被告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5)方独民初字第153号
1998年,陈某被拐卖至被申请人李某某处,并于1999年生育一子。

(2014)东栟民初字第0384号

因原告系被拐卖而来,双方婚前没有了解,缺乏感情基础。

(2014)寿民初字第472号

由于原告系被拐卖到寿宁的妇女,婚前与被告并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能培养起感情,加上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常发生矛盾。

(2014)莱阳团民初字第95号
庭审中,原告虽称其与被告自2010年分居,且其系被拐卖至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予以否认。

(2009)长民初字第1363号
陈某某诉称,1994年被拐卖到长垣县恼里镇,卖给王某某为妻。

(2014)江宁禄民初字第00350号

胡某称系被拐卖后与王某甲结婚,未能提供证据。

(2013)丽云民初字第307号
1999年云和县公安局了解到原告系被拐卖妇女,前来解救,原告舍不得抛弃女儿,因此决定留下与被告共同生活。

(2014)周民初字第473号

原告蒋某某诉称,原告于1992年被人拐卖给被告,双方于2008年到周宁县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1995年生下女儿刘某乙,1998年生下儿子刘某丙。

(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469号
原告左某诉称,原告原籍云南,1999年3月,原告因被拐卖而与被告同居生活。

(2014)永法民初字第00715号

原告自述曾向我区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1年曾口头告诉原告,被告已被拐卖到安徽省某地,她本人表示不愿意回原籍,并自述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90号

1995年11月,原告被人从老家云南贩卖到广东,与被告成为事实婚姻,当时原告不同意,但被告强迫原告过性生活。

(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6号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告原籍是广西马山县人,1999年原告被人贩子拐卖到信宜市XX号给被告邱某某为妻。原告当时极力反对与被告成婚,第二天想逃跑,结果被被告发现并被抓回,还被被告痛打一顿,同时被告还威胁原告,说如果再逃跑就打断原告的腿。从此原告一直被被告的父亲监视,原告多次想逃跑均未成功,被迫在被告家居住生活,并被被告强迫于2001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

(2014)新民一初字第536号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原系云南省人,1988年被人拐卖到河北新乐,无法逃离,被迫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多年以后怀孕,无奈于××××年××月××日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原告是被拐卖到此,在无法逃离的情况下才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的,

(2018)豫1729民初2045号
自从被拐卖至被告家中,原告每日生活在被告的威胁恐吓中,原、被告根本没有夫妻感情,面对失败的婚姻被告根本不去劝和,而是将愤怒强加在孩子身上,经常把孩子打的头破血流。

(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34号
经审理查明,陈某于1990年7月被拐卖至缪某甲家,并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

(2014)大英民初字第2069号

1992年8月,原告被拐卖带到大英县,同月18日,与被告在原蓬溪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2016)高民一初字第305号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7年被拐卖至高安市杨圩镇,并卖给被告为妻。

(2016)鲁0832民初234号
原告范某诉称,原告原籍系广西柳城县,1990年2月份被拐卖代梁山县后与被告同居生活,××××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

(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729号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质证无异议;对原告所举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原告报了警,不能证明原告被拐卖。

(2014)句蜀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屈某诉称,1988年农历正月,原告被拐卖到句容,一周后被迫与被告成亲。1988年下半年,双方补领了结婚证。

(2015)利民一初字第01253号
原告赵某诉称,2000年,当时原告只有17岁,在山东打工,后从山东被拐卖到被告老家,且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年多,与被告结婚。

(2015)句蜀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屈某诉称:原告原籍是四川的,1988年农历正月初九,原告被拐卖到句容,一周后被迫与被告成亲。

(2015)肃民初字第31号

本案原告主张其系被拐卖来的,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亦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13)钦南民初字第1046号

因原告是被拐卖而嫁给被告,并无感情可言,又经常遭到被告毒打虐待,原告曾经于2012年3月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特殊原因撤诉,现在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009)浏民初字第2178号
1992年8月,原告被拐卖到广东省海丰县,于1993年8月16日生下女孩汪某莉,于1996年4月4日生下男孩汪某鑫。

(2013)封民初字00407号
原告廖某诉称:1991年我被拐卖到封丘,与尹某结婚,1993年生长女尹A,1998年生次女尹B,2004年生长子尹C。

(2011)内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提到的其被拐卖一事,被告不予认可,合议庭已向其释明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2016)川1621民初167号
1985年,原告被拐卖至贵州遵义,与当地一名叫鲁某的男子一起生活,并育有一子。

(2014)南民初字第00684号
1986年9月被告欲外出打工,原告阻止,被告便悄悄出走,后原告到处打听下落,半年后听说被告被拐卖到江苏省丰县,经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未成,此后便再无音讯。

(2015)淮中民终字第02450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其被拐卖至被上诉人家,以及被上诉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上诉理由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2015)宜宾民初字第2027号
2002年原告被拐卖到河南省与一骆姓男子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孩,后取名李某乙。

(2015)铜民初字第00537号
原告陈某诉称,1986年10月,原告被拐卖给被告为妻,时年16岁,由此开始与被告同居生活。

(2019)鲁0283民初5472号
苏某因与家人遥远且系被拐卖,无处求援,为了将孩子抚养成人,只能一忍再忍。

(2014)鼎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于1995年被人贩从云南拐卖至被告家中与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原告没有法律知识故没有被拐卖这方面的相关证据,1997年1月27日生育长女池某甲,1998年7月7日生育次子池某乙。

(2019)沪0120民初19873号

原告陈述系被拐卖至安徽被迫与被告共同生活,

(2016)皖1821民初805号

朱某诉称:1994年3月,朱某被拐卖至石某甲家,双方于××××年××月18生育一子石某乙,于××××年××月在郎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3)泌民初字第1458号

原告李某某所述称的1989年11月份被拐卖到被告所在地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已达五年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五年的事实;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4)雁江民初字第044号
原告诉称,2003年3月,原告被拐卖至被告处,××××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5)微民初字第328号
1991年原告曾作为被拐卖受害人得到公安机关的解救,但因顾及孩子尚小,原告并未离开被告及孩子。

(2013)龙民二初字第32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贵州人,1986年被拐卖给被告为妻,同年年底,贵州省公安厅派人找到原告,询问其是否愿意回贵州生活,因原告当时已生育,表示愿意留在安阳生活,并于1990年12月与被告进行了婚姻登记。

(2015)梁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张某诉称,1988年冬季,原告被人贩子拐卖到梁山后卖给被告王某甲为妻;双方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丙。

(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542号

胡某称系被拐卖后与王某甲结婚,未能提供证据。

(2013)嘉盐民初字第3027号
原告诉称:1994年10月原告被拐卖到海盐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做“老婆”。

(2016)渝0120民初3074号

由于被拐卖给被告,婚后被告打骂原告,原告离家出走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代某1由被告抚养,婚生子代某2随原告生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6)陕0821民初2236号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4年被拐卖,后被被告强行收买,被告强行与原告发生性关系,致原告怀孕。

(2015)固民初字第2755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8年被人从河南省××方集镇拐卖至河北曲阳,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

(2013)龙民二初字第383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贵州人,1986年被拐卖给被告为妻,同年年底,贵州省公安厅派人找到原告,询问其是否愿意回贵州生活,因原告当时已生育,表示愿意留在安阳生活,并于1990年12月与被告进行了婚姻登记。

(2016)晋0981民初38号
原告诉称:1989年2月,原告被拐卖到原平市某村与被告结为夫妻共同生活。

(2013)赣民初字第3032号

原告朱某诉称,原告于1990年6月被拐卖到赵官河村,被告强迫与其成婚,原告多次逃走均未成功。

(2014)金民初字第550号

原告张某诉称,1990年原告从云南原籍被拐卖给被告为妻,从此原、被告非法同居;××××年××月××日原告生长女任某乙,1992年原、被告在云南原告娘家驻地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原告将户口迁至山东被告户籍所在地,2003年3月20日原告生次女任某丙。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723号

侯某某诉称:××××年××月,侯某某被拐卖给案外人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农民鲍某为妻(侯某某实际出生日期是××××年××月三十,未达法定婚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5)莒涝民初字第106号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1日,原告赵某以11000元的价格收买被拐卖的被告李某,双方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34号

审理查明,陈甲于1990年7月被拐卖至缪甲家,并于1992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

(2013)枞民一初字第00031号
缪某某对自己主张的系因被拐卖而与汪某某结婚的事实,没有证据进行证明;

(2014)仁民初字第1966号

原告诉称,我是于1986年被拐卖到被告家,与被告于同年4月5日(农历2月27日)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16)甘0403民初662号

原告系贵州人,2000年被拐卖至山东打工,2001年又被带至内蒙生活,2015年原告被解救与家人团聚。

(2013)周民终字第1459号

上诉人系被拐卖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存在买卖婚姻的事实,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2014)万法民初字第08156号

原告林某某诉称,原告原籍湖北省房县,于1987年3月被人拐卖至河南省,被强逼与被告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原告经常受到被告殴打。2009年,原、被告到万州,由于不能忍受被告的殴打,原告于2011年4月离开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2014年1月原告向贵院提出离婚请求,2014年2月被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2020)冀0104民初1026号

张某2主张其系被拐卖,可以根据沈某的陈述寻找生父母或报警,但在本院做出判决前,张某2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被拐卖的。

转载自“法语初音”微信公众号,已获作者授权。

作者简介:李雨霞律师,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先后代理各类型诉讼、非诉讼案件数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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