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北郊办事处某村村委会与杨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在曾都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生效后,杨某以鱼池内仍有大量鱼苗为由,拖延向该村村委会履行交付鱼池义务。
春耕在即,届时周围农户亟需用鱼池内水源灌溉,为不影响春耕,该村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联系杨某,要求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交付义务,但杨某以季节不适合转移鱼苗为由,拒不腾空鱼池向村委会交付鱼池。为此,执行干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杨某进行法治教育,另一方面联系该村委会干部做新中标鱼池承包人的工作,让其以合理价格接收鱼池中鱼苗。
2022年3月,执行干警与该村干部一行,再次前往该村找到被执行人杨某,向其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司法拘留决定书等,告知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同时联系新的承包人蒋某到达鱼池现场,蒋某同意对池中鱼苗的价值进行估价接收,在村干部及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最终协商一致,蒋某以4500元价格接收鱼池中剩余鱼苗。
本案的成功执行,不仅从根源上化解基层组织内部矛盾,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让各方损失最小化,也在情理上让被执行人信服,保障了春耕时村集体成员能及时抽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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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W.Qian 来源:曾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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