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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定》),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法治保障。《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2月28日上午,海南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对《规定》进行政策解读,坚持问题为导向,针对性解决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三个方面的八个主要亮点内容,对污染物排放大、污染严重的车辆从严监管,提高环境准入要求。
机动车尾气超标处罚标准提升至500元
我省机动车保有量每年持续增长,至2021年已达到170万余辆。根据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分析,机动车等移动源尾气排放是我省PM2.5的主要来源,占比高达30%,是所有污染源排放之首,成为制约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发展的关键因素。
我省于2016年出台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但随着国家全面淘汰黄标车,取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全国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和在用车排放标准等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原《规定》已无法满足国家及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为适应新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形势和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我省全面修订了《规定》,有助于从源头防范、过程监管、综合施策等环节打通部门监管盲点堵点,建立健全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
《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从注重预防和控制、强化在用车监管和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和维修等3个方面提出了8个亮点内容。
“划定低排放和零排放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划定并公布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进入低排放或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必须满足相应排放要求。同时明确燃料等产品质量及汽油蒸气压指标监管,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伍晓红说,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确保机动车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城市公交、道路运输、出租车、港口等重点用车单位负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对驾驶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或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新增处罚代码“7099”,将原处罚金额由100元提升至500元。我省成为全国首个公安交管部门新增尾气超标处罚代码且加严处罚的省份。
此外,我省延长了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检年限,规定对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十年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于进行环保排放检验,并细化排放检验机构和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企业开展检验、维修活动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系统和汽车维修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形成闭环管理,提高治理水平。
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行为
污染治理离不开执法力量的介入,近年来,我省加强源头治理,将逾期未注销、已注销但未报废拆解回收、公告牌证作废、逾期未检验等机动车信息及时录入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实现实时预警、及时布控和强化检查比对,严查超标排放机动车上路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各市县公安机关建立了“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的工作机制,加大重点区域、路段超标排放机动车的整治,开展老旧车淘汰工作,2018年至2020年共淘汰17498辆老旧车。
为确保《规定》能够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我省将严格控制燃油车保有量,分领域、分阶段推广新能源汽车,采用经济补偿、鼓励报废、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结合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并严格实施国六车排放标准,适时加严我省汽油蒸气压限值,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完善机动车监管执法,需从现场与非现场两头协同发力。我省不仅将加强现场路检路查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超标车辆严格处罚并督促维修,还将建立健全非现场执法模式,尽快实施黑烟车电子抓拍执法,提升监控覆盖和执法震慑力。
此外,定期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执法,研究机动车监管系统防作弊功能,通过人工智能预报预警,快速排查疑似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管系统。与此同时,我省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来源: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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