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河南安阳文峰区,一男子持刀伤人的消息在网络上传播。2月27日,当地警方通报,该案件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嫌疑人已被当场抓获,案件正在侦办中。根据此前网传的消息称,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两名死者分别是3岁女童和10岁男童,还有一名5岁女童受重伤。
被杀害的3岁女童家属的朋友发声,提出了几点不理解的地方。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疑似是退伍人士,这个消息是他从某部门人士口中得知的。二,保安不作为,犯罪嫌疑人满身是血提刀进入小区,竟然没有被阻拦,小女孩被连砍20多刀,保安依然站在那里冷眼旁观,这是怎样的保安?这名被害的3岁小女孩,还有两天就该进入幼儿园开启她的求学生涯,没想到就这么离开了这个世界,这对她的爸爸妈妈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他和女孩家属希望大家能多多关注,求一个公道。
小女孩的父母在朋友圈也表达了相同的诉苦,希望伸张正义。据小女孩的父母还原经过,当天他们在小区里面玩耍,突然进来一名浑身是血的男子,对方径直在女儿身上捅了20多刀,小女孩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之前,该犯罪嫌疑人在灯塔路与兴泰路交叉口附近,对一名10岁男童连捅数刀致其死亡。杀死这名男童后,该凶手进入小区,又杀死了这名3岁的女童。随后,凶手还在作案,又持刀向另一名5岁女童砍去,导致其受重伤。
简要概括的话,无非是精神病人持刀伤人。最新情况还有赖于医院及警方的进一步通报。 首先,公安机关会委托有权限的鉴定机构,对该男子作案时的精神能力进行鉴定,确定一下,他在作案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还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经过鉴定系无刑事责任能力,则不会追究该男子的刑事责任.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该男子进行强制医疗。也就是强制他在一段时间内在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一直到经过医生的评估,认定精神恢复了、出院以后无社会危害性了,才可以解除强制医疗。 当然,如果经过治疗一直没有好转,达不到无社会危险性的程度,会终身在医院治疗的。
如果经过鉴定,在作案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当然,如果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话,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男子可能触及的罪名有: 当街行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如果造成任何一人轻伤二级以上的伤害,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持刀向人颈部、大动脉等致命部位刺杀,即便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也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在大街上持刀追逐他人,造成社会场所秩序混乱,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在民警到场以后,不仅拒不配合民警的工作,反而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则构成袭警罪。 关于被害人受到的伤害,由于属于是该男子的侵权行为,那么应当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该案构成刑事案件,相应的被害人既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请求解决,也可以通过单独起诉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这个时候还需要看他自己有没有相应的财产,是否属于民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认定与刑事上的鉴定是不一样的,需要单独走一个民事认定的程序。
对于一般的社会生活来说,所谓法律责任无非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方面。 先说刑事责任方面: 即便是精神病人,如果实施伤人行为时意识清醒,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未遂。 但从初步报道来看,这种乱舞可能处于发作过程中(只是猜测,有赖于相关机构的进一步鉴定),也就是说很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这么严重的情况,大概率是要进入强制医疗程序了。(相关法条有空再补充) 再说民事责任方面:
涉案行为无疑对受害人构成了侵权,如果刑事责任不成立,则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医疗费等等项目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大家对相关责任都能猜个八九不离十。如果案发时确实是在发病期间,我并不想苛责发病的精神病人,但更关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么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为什么能自由出行?监护人在干什么?类似患者出行,是否应有提前预警?
其实讨论这个问题真的挺无奈的。 精神病人可怕么?其实大部分时候不可怕,只是病人罢了。 精神不可怕么?可怕的,比如某个精神病人,被学校发现了,通知了家人带去医院看。出院第一件事就是告医院,告学校。 堂堂大学,被精神病人搞到老师离职,还白送毕业证书。 当然,为这位摇旗呐喊的更不在少数。 大家恐惧精神病人伤害事件,但需要知晓的是,精神病人伤害免责需要是发病期病人,而不是所有病人。
那哪几类病人需要注意呢?我粗略列几条吧。 精神分裂症,作为精神科常见病,主要以听幻觉(听到别人辱骂自己),被害妄想(觉得周围人谋害自己),被监视,物理影响(觉得被人用射线,辐射,各种诡异科技伤害),嫉妒妄想(觉得被绿)等精神症状为主。 而以上大多数病人不具备攻击性,但如果病患,年轻男性,性格急躁冲动的,就可能在“被迫害”下出现“自卫”行为。 这些病人平时看与常人差别不大,既不呆也不傻,除了发病症状相关,并不容易识别。 但如果又被人“莫名其妙”的追问,“你为什么骂我?”“为什么偷拍我”“为什么嘲笑我”
等等让你无厘头的问题时,特别是对方是年轻男性时,不要急着黑人问号脸,也不要急着争辩。 该怂就怂一点,躲开为好。 这里有一个特例,叫旅途性精神病,有兴趣的可以看看,老少皆宜的一款,适合大部分人都有可能经历。长途列车,大巴上常见,急性,短暂,发病时紧张恐惧,有可能有“自卫伤人”行为,治疗预后好。 (如果发一次病关一辈子医院好不好?)
躁狂发作,脑其他器质性病变(脑炎,外伤),癫痫性人格。 这几个归在一类,用通俗说,都是“爆脾气”,不仅爆脾气。而且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当然他们的伤害行为并不是完全免责,但对于当事者来说,是否免责不是重点,重点是被打是真疼的。 这里躁狂发作相对容易辨认,好吹嘘,各种有理无理的找茬。 外伤么,头上伤疤还是很明显的。 3抑郁发作。仅指重症抑郁发作,少见,扩大化自杀。这个通常女性的话会杀自己孩子,男性则难说,比如某一段时间日本有流行在地铁站随机割喉推人下地铁来获取死刑的。 对于家中女性产后,情绪不稳者需要及时就医,药物心理干预,不要等悲剧发生了。 至于那种路上被割喉的路人,实在想不出有什么办法。出门看黄历吧。
至于题主憧憬的美帝, 美帝其实更多是外松内紧的模式,人家推行家庭病房,急性发作者短期住院控制,院外家人监督服药,如发病则需送医。如家属拒绝则强制医疗。如家属继续不配合则剥夺监护资格,病人强制医疗到终结。 国内事实想学,但学了个半吊子。 医院和警方没有足够联动,强制医疗是个笑话。 没有警方联动,没有足够医疗资源,推行家庭病房也是个笑话。 至于监护人不配合病患医疗而剥夺资格? 国内很多病患家属“求之不得”才是真的。
男子显然是逃不掉法律制裁了,这种恶性犯罪,一定会被法律从重制裁。 我说点别的。 这个事情让我想起之前曾经跟一些网友争论所谓棍子能不能完克匕首的问题。 正如我之前说的,匕首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武器。而棍子,如果你使用不当,长度不但不是优势,还是个大大的劣势,会让你被近身以后无所适从。 请大家面对持匕首的歹徒时,一定要小心啊。。什么一棍子把他手打断。。。别把事情想得这么简单,也别把竞技活动当真。 在处理这种危机的时候,警方还是用那种叉子比较好,这种棍子,用的不好的话,会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警察同志也要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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