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舒兰市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实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实际庭审中,总有一些当事人因准备不充分不能及时提交证据,或者抱有侥幸心理隐藏、不提交相应的证据。这种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和效率。
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被告刘某因粗心大意忘记携带一份重要证据,后因其家属接到通知及时把该份证据送到法院,此案才能继续顺利进行。诸如此类的情况在实际庭审中时有发现,甚至有在开庭后想到有证据未提交、或者因证据不充分多次开庭的情况、甚至还存在故意隐匿证据的情形。但是,许多当事人都没有意识到,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法院依法可以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诚信诉讼,是每个民事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定义务。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依法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切勿心存侥幸、耍小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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