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开江县男子李某某驾驶轿车撞倒两名行人。此时一辆电动三轮车开来,又将其中一名伤者拖行数米,这名伤者当场死亡,另一人多处受伤。2022年2月23日,四川开江县检察院披露了此案细节。
李某某30岁,家住四川达州开江县。
案发当日19时许,李某某持C1证驾驶轿车,从开江县火车站往任市镇街道方向行驶。其行驶至开江县任市镇大东方红绿灯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将行人蒋某某、杨某某撞伤倒地。
之后,司机刘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经该路段时将躺在公路上的杨某某拖行数米。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主动接受交警处置。该起事故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蒋某某全身多处受伤。
经法医鉴定,死者杨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与轿车碰撞过程中头部遭受巨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可排除杨某某因“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导致的机械性损伤死亡。
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中蒋某某受伤的全部责任,负此次事故中杨某某死亡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中杨某某死亡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在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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