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即拖欠年终奖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点司法实践中确还有一定争议。
有观点认为年终奖不属于工资的构成[1],有观点认为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2]
持第一个观点的认为年终奖属于福利范畴,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并不构成工资,应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标准。
持第二个观点的认为年终奖系工资的组成部分。倘若双方已约定且劳动者符合发放条件,用人单位拒不发放的行为构成拖欠工资。
实践中不乏也有些公司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工资,这足以让劳动者产生混淆,譬如包装成十三薪、十四薪、十五薪,或双方约定年薪制最后一笔款项以年终奖形式发放。
工资报酬就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力的对价。说得通俗点,干多少拿多少,约定给多少就给多少。
年终奖则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福利。说得通俗点,福利可以有也可以没有。
对比一下可以得出,工资就是劳动者在一个劳动周期内劳动力付出程度的对价,该对价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而给付。而年终奖,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
因此,十三薪、十四薪、十五薪……看起来很美好很高大上,还是要根据劳动合同实际约定来决定其性质。
譬如劳动合同中无条件约定劳动者享受十三薪、十四薪,那么可能是工资。若设定领取的条件,譬如经过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公平的发放条件,用人单位有权不发放,此时更可能是年终奖。
因此,倘若经审查约定的年终奖确实属于工资的范畴,那么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点笔者认为没有争议。
关于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法律系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实践中将年终奖纳入经济补偿金的统计口径系统一的共识。因此,用人单位拖欠年终奖劳动者构成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2021)苏05民终4906、4907号
[2](2021)宁01民终983号、(2020)青01民终2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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