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篇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20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7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镜悟杯”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京0101民初2876号
★裁判要旨★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制度中,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认定和保护。但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其他美术作品,其兼具实用性和功能性的特点,故认定其构成作品,需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其艺术性与功能性可以进行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的分离;二是应当满足作品独创性要件,具有相当高度的艺术美感,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视为可供欣赏的艺术品。
★案情摘要★
原告:深圳市镜悟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镜悟公司)
被告: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熊本士公司)、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荣世贸公司)
2013年,原告深圳镜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设计完成了一套保温杯,包含一大一小两个情侣杯,定位为高端礼品,使用商标为“镜悟”。与市面上常见保温杯相比,其外形特征表现为:外形整体呈瘦高的圆柱形,杯身为圆柱形,上部呈圆弧状逐渐缩窄至瓶口,有极短的瓶颈,杯盖覆于瓶颈上,杯盖整体呈中间厚周围薄的圆饼状,杯体及杯盖表面通体采用不锈钢净色。该套保温杯所涉及的尺寸比例等特征基本固定,瓶身高度可做调整,目前仅有一套两款,两者区别在于杯身高度不同,其他特征则基本相同。原告认为,权利作品“镜悟杯”具备独创性与审美价值,系实用艺术作品,其独创性及艺术美感体现在高度抛光的不锈钢材质、把握“镜面”与“钢面”的平衡所表现出的色彩感受,以及杯盖与杯身之间弧度、比例的高度协调统一。陈某将其对“镜悟杯”的著作权许可原告独占使用。后原告发现被告熊本士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熊本士镜言”保温杯与权利作品造型相同,被告百荣公司为该次销售行为出具了发票。原告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主张杭州熊本士公司侵害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百荣公司系共同销售者,应对销售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实用艺术作品一般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认定和保护。涉案“镜悟”保温杯的外形特征与其实用功能可以在观念上分离,但是其造型结构简单,使用了多种在先的设计元素,至多给人一种较为新颖和有趣的视觉感受,在一般公众看来,尚无法在实用功能之外将其视为艺术品予以欣赏,欠缺美术作品应有的独创性。故涉案“镜悟”保温杯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要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被告也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实用艺术作品认定和保护问题的典型案件,法院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保护模式,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认定和保护。同时,法院结合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点,明确了实用艺术作品认定和保护的两项要件,即艺术性与实用性(功能性)可在物理上或观念上分离,以及应满足作品独创性要求、具有相当高度的艺术美感。此外,法院还结合具体案情,对于相关要件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进行了探索和细化。本案对于涉及实用艺术作品或者其他非常规作品认定保护的案件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来源:知识产权家)(图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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