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宁陵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发布实施《宁陵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2年1月22日,宁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新的《关于宁陵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再次明确了宁陵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省市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宁陵县公安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严查严控态势,有力确保了全县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部分案例通报
1、2022年1月21日15时许,宁陵县公安局乔楼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私家车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宁陵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扣押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
2、2022年1月21日16时,宁陵县公安局华堡派出所民警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若干。宁陵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扣押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3、2022年1月27日,宁陵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赵某某、王某所驾驶的汽车内存有烟花爆竹若干。宁陵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赵某某、王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扣押其非法运输销售的烟花爆竹。
4、2022年2月3日7时许,宁陵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黄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宁陵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黄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并扣押其违规燃放的烟花爆竹。
来源:梨乡宁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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