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进群领红包”“微信刷好评返红包哦”……类似的套路在直播平台或者群聊中并不少见,引来一批又一批“路人”加入,出人意料的是骗局由此上演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个人信息安全值得警惕,骗取、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已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近日,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提起的钟某等2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柳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2020年至2021年4月期间,分别以钟某、徐某和谢某为首的三个犯罪团伙设立了多个QQ群,通过“买粉”(花钱让第三方拉人进群)的方式吸收被害人加入QQ群。
其间,他们以发红包、“宠粉”(送福利)、微信刷好评返红包等名义,配合使用固定话术(组织者教导的骗术),诱使被害人交出个人微信号及其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验证码等信息。
团伙成员登录被害人的微信号后,马上修改登录和支付密码并交由技术人员颜某解除原账号上绑定的手机号码,致使被害人失去对微信号的控制和使用。
最后,各成员将骗取的微信号发给组织者出售,每个微信号获利200至700元不等,组织者按照各成员骗取微信号的数量、使用时长计发报酬。
全案涉及被骗微信号约2239个,涉案金额24万余元。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微信号系自然人通讯联系方式的载体,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包含了与相应自然人有关的身份证号、公民姓名等信息,具有辨认身份的特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钟某等23人非法获取他人的微信号码、支付密码、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钟某单独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上述23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为他人解绑手机号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侵犯不特定公众的人身、信息、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报通讯员吴祖皞 摄
庭审中,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钟某某等23人均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民事方面的侵权赔偿责任。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检察机关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职责。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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