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24日联合印发通知
明确了取消
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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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后的《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登记不收取费用”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取消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的通知》,明确了取消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1月1日起,取消海南省于2012年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取消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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