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知名复印机再制造公司-- 至简)
来函咨询:律师,您好。我司是从事二手复印机进口、再制造的企业,大体上就是从国外进口二手复印机,经过再制造,然后复出口海外。听说海关出了新政策,可以在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如果能够免税,那么对于我司的发展是很有好处的。
吴国雄律师:
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已发布《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其中“复印机”属于该目录,即可以实施复印机保税区维修业务。
2、上述公告限定于“维修业务”,一般而言“再制造”是不同于维修业务;《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亦将“维修”与“再制造”区分开来。又比如《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
3、当然,对于“再制造”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如果你确认你司所从事的是“再制造”,那么就不能适用“综合保税区维修模式”。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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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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