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齐沁霞,首届全国刑事申诉检察业务标兵。
来源:海淀检察,法官隔壁对推文题目及帽段略作修改。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交流过程中,经常会被问到:当事人被超期羁押了,我们的案件为何这么长时间没到法院?检察官本想就案件事实进行沟通交流,却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解释办案期限。
因此,整理者结合《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规则)等,将刑事办案期限进行详细梳理,旨在缩短检察官对于普适性规定的普法时间,让当事人及群众看到本推文即知晓案件可能所处的诉讼进程,增强公开、减少疑问,拉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1. 精神鉴定(刑诉法第149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 延期审理(刑诉法第204条)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 中止审理(刑诉法第206条)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 调阅案卷(规则第447条)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5. 更换辩护人(《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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